(2015)义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朝杰,男,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2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化景标,义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杰及其辩护人化景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李朝杰以做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徐某借款50万,将一辆宝马730轿车抵押给徐某,后李朝杰及其女友宁某以亲戚结婚用车为名,将车开走并拒不归还。后李朝杰还徐某十万元。2013年5月7日李朝杰隐瞒事实将其暂时居住的其父李某某名下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抵债并与之签订房产买卖协议骗取徐某2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李朝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房产协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朝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朝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称该房是其父亲李某某2007年购买的,当时自己也出了3万元的购房款,该房都是由自己出资装修,父亲也曾说过把这房子给自己,且从自己结婚后一直居住至案发,自己也曾向徐某说过这房子在其父亲李某某名下,关于自己和徐某办理的22万元房产买卖协议,实际是将该房抵押给徐某,并不是买卖,当庭表示认罪并书写悔过书以示悔罪。
被告人李朝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朝杰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涉案诈骗金额22万元提出异议,辩称应扣除李朝杰作为房屋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实际诈骗金额应为14.7万元。李朝杰属临时起意,在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用其所居住的房屋冲抵借款22万元,其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朝杰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李朝杰以做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徐某借款50万,借据上的出借人为何某某(现叫李某峰,下文出现的何某某、李某峰系同一人),其中有徐某20万元、何某某30万元,李朝杰将一辆宝马730轿车(其女友前夫的车)抵押给徐某,后李朝杰及其女友宁某以亲戚结婚用车为名,将车从何某某处开走并拒不归还。在徐某、何某某的追债下,李朝杰还徐某10万元。2013年5月7日上午,李朝杰向何某某以协议形式出具了借款40万元,并将李朝杰的房子(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和吉祥阁茶社抵押给何某某的手续。2013年5月7日下午,在徐某的追债下,李朝杰将其居住但房产在其父李某某名下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房产(购房款10万余元,其中李朝杰出资3万余元)以22万元的价格抵账给了徐某,双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人李朝杰与徐某失去联系,徐某报案,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朝杰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朝杰以涉嫌诈骗罪在其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家中被义马市公安局峡东分局民警抓获并羁押。
另查明,被告人李朝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朝杰的家属与被害人徐某、李某峰已达成退赔协议,被害人对李朝杰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朝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李朝杰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徐某借款50万,并用其女友宁某的一辆宝马730轿车做抵押,借款时徐某让李朝杰给何某某出具了50万元的借款借据。后李朝杰及其女友宁某出具承诺书将该车从何某某处开走,后在徐某的追要下还了1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欠款因无钱偿还,2013年5月7日上午,李朝杰向何某某以协议形式出具了借款40万元,愿将自己的房子(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和吉祥阁茶社抵押给何某某的手续。2013年5月7日下午,在徐某的追债下,李朝杰将其居住但房产在其父李某某名下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徐某,当时签的是房屋买卖协议,口头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如李朝杰不能按时还款,该房以22万元的价格抵账给徐某,签协议时李朝杰已告知徐某该房产在其父亲李某某的名下。且购房款10余万元,其中有自己部队转业费3万余元。自己由杨某担保从张某某处借款30万元,因无力偿还,2013年12月份,在张某某等人的胁迫下,自己用其居住的其父李某某名下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抵押给了张某某,但当时签的也是房屋买卖协议。
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被告人李朝杰以做生意为由,用其所开的一辆宝马730轿车做抵押,借款50万(其中有自己20万元、有何某某30万元),碍于情面,自己让李朝杰给何某某出具了50万元的借款借据,李朝杰将宝马车的钥匙和行车证给了何某某,何某某提出行车证不是李朝杰的时,李朝杰说如不能按时还款,保证该车能够办理过户。2013年4月中旬,李朝杰及其女友宁某以亲戚结婚用车为名,出具承诺书,将该车从何某某处开走并拒不归还。后在自己多次讨要下,李朝杰还了10万元,同时拿走了借款50万元的借据和车辆抵押手续。2013年5月7日上午,李朝杰向何某某以协议形式出具了借款40万元,愿将自己的房子(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和吉祥阁茶社抵押给何某某的手续。2013年5月7日下午,李朝杰隐瞒事实将其暂时居住的其父李某某名下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抵债给自己并与之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在网上下载的范本;李朝杰将他的吉祥阁茶社抵帐18万元也给了自己(茶社没有签订抵账协议),李朝杰把该房房门的钥匙交给了自己,当时住房和茶社都没有实际交付。后自己多次催促李朝杰腾房,李朝杰一拖再拖,在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由于李朝杰不配合,茶社到期后被房主强行收回,茶社的物品也被房主抵了租金,听说李朝杰将该房卖给了他人,遂报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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