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世峰民事赔偿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峰,又名刘保元,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指定辩护人侯小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峰,又名刘保元,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指定辩护人侯小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X臣,男,汉族,1953年11月21日出生,住济源市。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世峰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X臣诉刘世峰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济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世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黄红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世峰及其辩护人侯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世峰的妻子在本村超市购买东西回家时,崔X臣(系刘世峰姐夫)对其进行阻拦。刘世峰认为崔X臣多次骚扰其妻子,遂准备找崔X臣理论,为此刘世峰在路上捡了一块砖头。因走错了门,刘世峰误将本村崔X三家认为是崔X臣家,遂持砖头砸崔X三家门。崔X臣赶到后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期间刘世峰持砖块将崔X臣面部砸伤。经鉴定,崔X臣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世锋的妻子拨打110报警,民警处警后刘世峰表示自行到公安机关立案,但事后未去。2014年10月23日,崔X臣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侦查。

另查明,被害人崔X臣受伤后于2014年10月23日到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30日出院,共住院8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886.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护理费534.64元。共计4900.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世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X臣的陈述,证人李X娟、刘X爱的证言,鉴定意见,伤情照片,发破案经过,住院证及费用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该院予以认定。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世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害人先殴打被告人,被告人系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刘世峰怀疑被害人骚扰其妻子并欲找被害人理论,为此准备了砖块,在双方相遇发生争执并厮打过程中持砖块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虽在案发前对被告人的妻子有阻拦回家的行为,但受到刘世峰警告后双方均已离开;事后刘世峰又持砖块找被害人理论并将被害人打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刘世峰的妻子拨打了110报警,但民警处警时刘世峰表示自行到公安机关立案,但事后刘世峰未主动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在接到被害人报警后立案侦查此案,因此,刘世峰不是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世峰故意伤害崔X臣,应对崔X臣的损失4900.7元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崔X臣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世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刘世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X臣4900.7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刘世峰及其辩护人认为: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崔X臣两次阻拦其妻子,其为了找崔X臣理论,错走到同村崔X三家,先用手,后从地上捡起砖块,拍打崔X三家大门。崔X臣到后,首先殴打上诉人,上诉人才还手,没有伤害崔X臣的故意,属于正当防卫。发生纠纷是在10月20日,崔X臣在10月23日报案,期间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将其致伤的可能。上诉人要求其妻子拨打110报警,并如实向民警陈述了案件事实,其行为应构成自首。2、一审量刑过重,希望二审依法改判。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出庭的检察人员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因本案系轻伤害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如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可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所有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没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系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刘世峰因崔X臣阻拦其妻子,找崔理论,误将崔X三家当成崔X臣家,先后用手、砖块拍打崔X三家大门,崔X臣到后,二人发生纠纷,由互骂发展到互殴,刘世峰用砖块将崔X臣的头部砸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崔X臣的伤可能系其他原因所致”的意见,经查,刘世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用砖块将崔X臣打伤,因为天黑,不知道伤在何处;证人李X娟证言证明刘世峰拿砖头砸了崔X臣的头部;证人刘X爱证言证明打架后其丈夫崔X臣前额左侧和面部左侧被砸烂了;(济)公(法医)鉴(活)字(2014)10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崔X臣头颅额顶部、额部左侧、左侧颊面有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从现有证据来看,崔X臣的伤系刘世峰用砖块砸伤,而非其他原因所致。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该案是在崔X臣报案后,公安人员到刘世峰家中调查案件,刘世峰说明了案情。虽案发后,刘世峰的妻子电话报警,民警处警时刘世峰表示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事后刘世峰并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故刘世峰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并无不当。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