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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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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苏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上网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X,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8月1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X,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8月1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苏XX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沿国庆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柳村街口东时,与沿国庆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马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XX、苏XX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苏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另查明,2015年8月11日,经濮阳县公安局调解,被告人苏XX赔偿马XX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XX供认不讳,又有被害人马XX陈述,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案发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赔偿凭证,诊断证明书,伤情证明,事故认定书,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苏XX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苏XX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苏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