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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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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又名左某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又名左某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剑锋,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辩护人徐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窜至濮阳县柳屯镇高韩村小学,将该学校老师李某某的电动车左车门砸坏,后强行闯入该校老师陈某甲的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住处的电视机、电饭锅、瓷盘子等物品砸坏,且对后来赶到的陈某乙、孔某甲等多名教师进行无故殴打漫骂,严重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左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在民警决定将其带离现场时,左某某辱骂、殴打民警。民警将左某某带回派出所途中和到派出所后,左某某依然对民警赵某某等人谩骂、呕吐,严重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该学校教师被损毁财物价值1555元。案发后,对部分教师进行了赔偿。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左某某,宣读了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孔某甲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单乙、陈某丙、张某乙、赵某某、韩某某、孔某乙、单某甲等人证言,出示了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又是在醉酒状态下的偶犯,且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应对左某某从轻处罚,当庭提交证人韩清文、韩心才证言,柳屯镇韩村村委会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窜至濮阳县柳屯镇高韩村小学,将该学校老师李某某的电动车左车门砸坏,又对该校老师陈某甲、陈某乙、孔某甲无故殴打漫骂,并将陈某甲的电视机、电饭锅等物品砸坏。民警到达现场后,左某某对民警谩骂、吐唾沫。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甲15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500元,赔偿被害人孔某甲5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乙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5日12时左右,我和张亚军、我女儿左晓雪在濮阳县柳屯高村第一烩面馆内吃饭,我和张亚军共喝了两瓶啤酒和两瓶白酒,其中我喝了一瓶白酒和一瓶啤酒,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5日12时50分左右,我吃过中午饭在办公室内休息,这时来了一个年轻男子,什么也不说就砸我的电动车,我就出来问他为什么砸车,那个男子就打我,我就跑,他就追着打我。我跑到楼上,那个男子找不到我就挨着门踹,他看见我在王某某老师屋内,他就踹王某某的屋门,还把烟囱弄坏了,我们俩个吓的不敢开门。他砸了一会砸不开就下楼继续砸电动车。过了一会儿,年轻男子跑到陈某甲屋内把陈某甲的电视机摔了,把锅碗瓢盆都砸了,还一直殴打陈某甲,从屋内打到屋外。后来陈某乙校长来了,那个人就打陈某乙,陈某乙要报警,那个人就追着打陈某乙,陈某乙把我们学校的大门关上,那个男子就踹大门,但没有踹开,那个男子就爬墙进来,孔某甲老师把他从墙上拉下来,那个男子就和孔某甲厮打在一起,这时派出所的同志赶到了,那个男子还把派出所出警的民警打了,派出所的同志把他拉走了。后来听说那个男子是我们学校学前班的学生左晓雪的爸爸。

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5日中午1时许,我在房间听到有人踹我们学校校长的门,我打开门,那个男的听到我的门开了,就到了我的屋门口,我问他找谁,有什么事,那个男的什么也不说,就把我桌子上的电视推到地上,我就拉这个男的,那个男的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摁倒在床上,然后他就朝我身上用拳乱打,我感觉着他喝醉了,也没有给他还手。那个男的打我时,学生家长单吉银和高村的二培柱以及两个不认识的家长过去了,把打我的那个男的拉到了外边,过了几分钟,那个男的又跑到我屋里把我的桌子掀翻了,把桌子上的锅碗都摔倒在地上,在我们打架时,校长陈某乙过来拉我们,那个男的就打陈某乙,陈某乙就跑着出去了,那个男的就追着打陈某乙。不一会儿,派出所的同志就来了,把那个男的带到了派出所。那个男的到我们学校见老师就打,什么也不说,嘴里一直骂人,上课都上不成。

4、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5日1时左右,我们学校教师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男的喝醉酒,在学校砸她的车,我就马上去了高韩村小学。我到学校后听到陈某甲的房间内有吵闹的声音,我就去了陈某甲的房间。当时陈某甲房间内的电视机被摔碎在地上,锅、碗也都被摔在地上,一个醉酒的男子在房间的东南角正用右手掐着陈某甲的脖子,左手抓着陈某甲的头发,陈某甲用双手推着醉酒男子的胸部。我说我是校长,有什么事给我说,醉酒的男子跑过来朝我胸部打两拳,我就向后躲,他准备抓我的头发,我用双手挡住他的手,我准备报警,但一直没有机会,那个男的一直追着我打,我就出校门向西走,他就骂着追了出来,在校门口西边他朝我背上又打了几下,我就往东边跑,他就拉我,还用拳朝我肩膀上打,我们校的退休教师单吉银、高村的高培俊和高村一个卖藕的把那个人拉开了,我就让门外边的学生进到校园里,然后我把学校大门锁上了。这时我看见警车已经到学校大门口了,我开开大门出去后,那个男的已经被拉到警车上了,我见到孔某甲在校门口东侧的胡同口处站着,孔某甲说那个男的把他从摩托车上拉下来,把他的袄拽烂了。陈某甲的脖子被掐伤了,孔某甲嘴唇内侧被打破了,李某某的电动汽车左侧的门被踹坏了,陈某甲的一台电视机被摔碎,锅、碗、电磁炉、手机被摔坏了。事发两天后,左某某的母亲和大队干部韩青雷找到我想调解一下,然后就说愿意经济补偿我们,给了我4000元钱,我给了陈某甲1500元,给了李某某1500元,给了孔某甲500元,我自己要了5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