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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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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来均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义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来均,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2015年2月2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7

(2015)义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来均,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2015年2月2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7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来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艳、代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1、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银河网吧,趁被害人上官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波导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70元。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龙山网吧,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个棕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80元现金以及周某某的身份证、学生证等物品。

3、2015年2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千秋路希望网吧,趁受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600元。

4、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龙山网吧将一部黑色金立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795元。

5、2014年6月底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商贸城南侧的滨河网吧将一部黑色OPPO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0元。

6、2014年7月上旬一天7时许,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银河网吧将一部白色波导手机(屏幕有裂痕)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50元。

7、2014年7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体育场西南角,趁被害人在木凳子上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裤子后口袋内的一部黄色后壳的联想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99元。

8、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泰山路大红门网吧,趁被害人上厕所之机,将其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

9、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商贸城自由空间KTV东隔壁的网吧将一部白色后壳、黑色屏幕的天语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20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来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来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书写悔过书以示悔罪。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银河网吧,趁被害人上官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波导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70元。

2、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龙山网吧,将一部黑色金立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795元。

3、2014年6月底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商贸城南侧的滨河网吧,将一部黑色OPPO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0元。

4、2014年7月上旬一天7时许,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银河网吧将一部白色波导手机(屏幕有裂痕)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50元。

5、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龙山网吧,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个棕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80元现金以及周某某的身份证、学生证等物品。

6、2014年7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体育场西南角,趁被害人在木凳子上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裤子后口袋内的一部黄色后壳的联想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99元。

7、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泰山路大红门网吧,趁被害人上厕所之机,将其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

8、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狂口商贸城自由空间KTV东隔壁的网吧,将一部白色后壳、黑色屏幕的天语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20元。

9、2015年2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张来均到义马市千秋路希望网吧,趁受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600元。

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来均在义马市希望网吧被被害人张某某认出并扭送至公安机关。2015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来均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在其身上搜查到周某某身份证及电话卡6张,在其住所搜查到一个塑料袋,内有手机8部及棕色钱包一个。

另查明,被盗手机、钱包等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后,于2015年3月26日发还被害人上官炎手机一部;于2015年3月26日发还被害人周某某身份证一张、钱包一个及现金80元;于2015年3月28日发还被害人张某某手机一部及电话卡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来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被害人上官炎、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物证:手机、钱包等;视频资料:视频光碟;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搜查及辨认现场笔录;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义马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收款条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来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被告人张来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44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来均当庭认罪悔罪,且涉案的赃物被追缴后,部分已发还被害人,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来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扣除已羁押的10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人民陪审员  李 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玉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