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义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利涛,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利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利涛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吕利涛酒后驾驶豫M22XX号普通轻型货车,沿义马市河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滨路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对吕利涛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5.27mg/100ml,被告人吕利涛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测报告;书证: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利涛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利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吕利涛酒后驾驶豫M22XX号普通轻型货车,沿义马市河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滨路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对吕利涛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5.27mg/100ml,被告人吕利涛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利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含量检测报告;视频资料:光碟;书证:被告人吕利涛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利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吕利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吕利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量刑时均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利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秋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