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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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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4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2015年5月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4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2015年5月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晚上至5月5日上午,被告人赵某以自己拉运石材时车辆损坏需要赔偿为由,用拉运石材的货车横在石材厂矿山下路口堵塞交通,以此索要财物,造成某石材厂矿山不能正常施工。当日中午石材厂被迫给付被告人赵某5000元,被告人赵某才将车开走。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将所得款退赔给石材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音光盘,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其拉运石材的车辆损坏需要被害人赔偿为由,用车堵路的方法,向被害人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主动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