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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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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8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XX,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伟,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杜XX,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8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XX,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伟,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杜XX,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2013年1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2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2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15年3月1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XX及其诉讼代理人宋伟、被告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在泌阳县古城办事处南河步行街居住的邱XX之前与附近开地下舞场的被告人杜XX双方发生过矛盾,2015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邱XX站在自家门口水泥道路上等候买米,被告人杜XX当时驾驶一辆橘黄色四轮老年代步车正好路过此处,看到邱XX后,为泄私愤,被告人杜XX驾驶老年代步车故意开车撞倒邱XX,致使邱XX左腿部位受伤严重,经泌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邱XX的损伤致左侧内踝骨折及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XX诉称因本人身体遭受被告人杜XX伤害,要求被告人杜XX赔偿各项损失6772.75元。

被告人杜XX辩称,我与邱XX没有深仇大恨,当时我的车刚修好,邱XX家门口是一个慢下坡,我的车刹车效果不好,没有刹住车,就撞住了邱XX,这只是一次交通事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出去后,愿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邱XX受伤后,于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16日在泌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踝骨折、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共住院3天,支付医疗费2194.58元。邱运长住院期间的其它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20元×3天)、营养费45元(15元×3天)、护理费234.02元(28472元÷365天×3天)、误工费208.78元(25402元÷365天×3天)。以上共计经济损失2742.3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P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杜XX,男,汉,1969年3月5日出生。

2.P2-5判决书:2013年12月3日泌阳县法院以第609号判决书判决杜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3.P24-25控诉书:邱XX控告被告人故意开车撞伤自己。

4.P44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故意伤害邱XX,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5.P4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表示没什么说的。

6.P47泌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2015年1月20日11时08分,有人报警称,被告人杜XX将本案被害人邱XX之女邱XX的女儿的一辆小童车故意砸坏。民警将杜XX带到派出所,邱XX与杜XX在派出所内发生口角,经调解,杜XX之妻杨X对童车进行了赔偿。

7.P55抓获证明;

8.被害人住院病历五页、出院证一份、医疗费单据六份。

(二)被害人陈述

邱XX2015年2月13日P19-22陈述:2015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我当时站在位于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南河步行街南头西边斜坡处的自家门口水泥路边上,当时我站在那里准备买米,在等卖米的的过来,当时我是面朝北站着的,不妨意从南边坡上下来一辆四轮车,车头从我身后直接撞到了我左膀子,一下子将我撞得在地上摔了一个轱辘,绊倒在地上,我当时就感到左腿疼,没有什么知觉了,也站不起来了,后来我晕过去了,等我醒过来我的妻子刘XX已经把刚才骑四轮车的男子拽到我的旁边,这时我才看到是附近北边开地下舞场的杜XX,我妻子当时拉着杜XX不让他离开,另外我妻子在场也没有主意了,打电话把我的小女儿邱XX叫了过来,并拨打了120。我也在现场拨打了110,后来中医院的救护车过来了,过来了四名医护人员,有男的有女的,杜XX这时当着所有人的面说:“你去吧,你上医院去吧,我就是开车撞你的,我就是故意撞死你的,你请住院吧,我有钱,我就是计划撞死你的。”随后家人陪同我坐上120救护车拉到了县中医院救治,经检查,我的左腿左踝骨骨折,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还是因为前段时间,杜XX在门口附近把我的小外孙童车给摔坏了,后来我们报警把杜XX给传唤到了派出所,当时杜XX的妻子给我方进行了赔偿,才算了结。可能就是因为此事杜XX怀恨在心,一直想报复我,今天他开着四轮车正好碰见我在路边站着,就故意开车上来撞我,事后还在现场扬言就是要撞死我的。

(三)证人证言

1.刘XX2015年2月13日P26-30证言:2015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我当时在南河步行街南头的北边路上站着等着卖米的过来,我丈夫邱XX当时就在南边我家门口的水泥路上站着,这时从南边坡路上冲下来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这辆四轮车还专门往西打方向行驶,我正发迷开车的怎么往我家方向开,没有看到我丈夫,四轮车过去后我已经看到我老伴邱XX已经躺在了地上,杜XX说:“我就是开车撞他的,我有的是钱。”很是不服气的样子。我给女儿打了一个电话,随后我女儿到场并联系了120,我丈夫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我当时没有跟着去医院,等着公家的人来处理,后来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经过初步调查把杜XX带离了现场。

杜XX把我小外孙的童车砸坏了,后来杜XX的妻子对我们进行了赔偿,估计是因为此事杜XX一直想报复我丈夫。

2.王XX2015年2月14日P31-34证言:今天该我在医院值班,2015年2月13日上午10时40分许,我们急诊科接到120指挥中心指派,说是泌阳县城区南河步行街有人受伤,报的是车祸外伤。接到指令后,我和三名护士王X、王X、蒋XX,乘坐我院120救护车赶到位于南河步行街南头的事发现场,当时下车后一名六十多岁的老年男子在一个下坡水泥路面上躺着,患者的左小腿当时已经不能动了,我们经初步量血压等检查,最后确诊该老年人左腿骨折,在现场其老伴也在旁边,她一直拉着一名四五十岁的中年陌生男子,估计是怕对方跑了,对方被拉着的这名男子估计就是开车撞人的肇事者,当时这名陌生男子在现场情绪也比较激动,说:“我就是开车故意撞你的,我就撞死你,我有钱你只管住院去了。”当时受伤老头的女儿也到现场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