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40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2年02月24日出生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40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02月24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邦俊、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3日(后更正为2015年3月20日),王某某和侯某某因宅基地产生纠纷,进而双方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用拳头殴打王某某面部,并用脚跺王某某的胸部,致使王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称,2015年3月20日下午4点多钟,因我家宅基地与侯某某家宅基地中间的界石被拔掉了,我站在我家门口骂了几句,侯某某跑到我跟前二话不说一掌把我推倒在地,用脚踩着我的胸部,手拿鞋朝我头部猛打十几下,我大喊“救命”,然后他穿上鞋用脚朝我胸部猛跺几脚,我就晕过去了。后我在泌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4天,经法医鉴定我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要求判令被告人侯某某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

委托代理人代理意见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影响非常恶劣,毫无悔改之意,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民事赔偿,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被告人侯某某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因宅基地与被害人发生过纠纷。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是正月二十五,其只是推了被害人并没有打他,且与起诉书指控的案发时间相差多天。

辩护人的辩称意见是,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起诉书指控的案发时间是2015年3月23日,证据显示案发时间是2015年3月20日,侯某某陈述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的时间是正月二十五日即公历2015年3月15日,案发时间不清。2、打架的经过被害人自己的三次陈述不一致且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也与证人王某芝证言不一致。3、被害人王某某在案发几天后的3月25日才出现胸液透,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不是客观真实的。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和被告人侯某某因宅基地风道产生纠纷,进而双方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用脚跺王某某的胸部,致使王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王某某2015年03月24日(P7-9)陈述:2015年3月20日下午三四点的时候,我出门看见我家和西院侯某某家之间的界石被人拔掉了,我就问侯某某界石是谁拔的,他说不知道,我说谁拔的我骂谁。我并没有要骂侯某某,接着他说你要骂人别再我家这儿骂,我就站在被拔界石的旁边骂的:是哪个龟孙拔的界石,刚骂了两句,侯某某就上来用拳头朝我胸部打了两拳,紧接着又朝我头上打了一拳头,把我打倒在地。又用脚朝我胸部跺了四五脚,后来我被打晕了,大概过了有20分钟左右,我才从地上爬起来,后来我被送到中医院了。打架的时候就我和侯某某在现场,中间正在打的时候有个女的看见了,但是我当时已经被侯某某打晕了,没看清是谁。我的肋骨被侯某某打断了,听医生说有三四根。

王某某2015年4月16日(P10-11)陈述:当时我们村的王某芝从那路过,也听到我们吵,也看到侯某某打我的情况。侯某某一共打过我五次,这次是因为俺两家房子风道中的界石,侯某某用耳光打我脸,后来又把我按倒地上,用拳头朝我胸部、腰部打起来了,当时我被打晕了,就不知道了。后来我儿子王某亮从屋里出来把我送医院了。

2、证人王某芝2015年3月29日(P29-31)证言:我看见他们两个对着骂了几句,侯某某窜到王某某跟前把他推到在地,脱掉自己的鞋到王某某的头上、脸上摔了几下,然后侯某某又用脚跺王某某的身体。跺的肚子、胸部,跺的都是上半身。王某某躺在地下不会动了,他儿子王某亮过来了,把他扶了起来,看他父亲伤势重,就用电动车把他带走看病去了。

王某芝2015年4月13日(P32-34)证言:他两家打架是因为他们两家之间的风道,闹了几年了。我以前向派出所的同志说的都是实话。当时他俩打架的时候我在俺家门口,听到王某某在喊“救命啊”,我就出去了站在外面看了看,我也没敢上去拉,我就走了。

3、证人王某亮2015年4月1日(P35-38)证言:我父亲和侯某某因为宅基地问题从2013年4、5月份就开始发生矛盾,侯某某前后一共打过我父亲四五次。最后一次是在2015年3月20日打的这次,我父亲的肋骨被打断四根。当时我在家院子里,我听到外面有人吵吵,我就出来,我看到我父亲在地上躺着,喊着救命啊……,我就赶紧过去,把我父亲扶了起来,我问他怎么了,他说侯某某打他了,我看见我父亲脸上淤青,同时我父亲喊着肚子疼,肋骨疼,接着我就赶紧把我父亲扶到电动车上带到了菜园村卫生所,当时医生看了看,包了几包止疼药,我看父亲疼的厉害,我就带着他去管庄镇东头的卫生店拍了个片子,医生说是肋骨断了,让我们去泌阳看看,第二天早上我姐夫带我父亲去了泌阳县中医院。

4、证人胡某某2015年4月6日(P39-41)证言:大概在十几天前的上午泌阳县贾楼乡菜园村委坟后村的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到我这里诊断伤情,当时是他女婿带着他过来的,他过来说有人打他了打着肋骨附近了,我给他拍了个片子看了一下,当时看着有点骨折,我想他是打架了,并且有骨折。我这里设备有点落后,就让他去泌阳县城诊治,他就去泌阳了,我没有给他治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