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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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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长兴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长兴,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泌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长兴,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23号指控被告人长兴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长兴及其辩护人陈将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任长兴伙同仝召景、李XX于2014年期间在驻马店市泌阳县和南阳市交界县区内盗窃耕牛。2011年期间内任长兴伙同史XX、杨保成、小来爱泌阳县境内实施盗窃。

1、2014年8月15日夜,李XX、仝召景、任长兴驾驶摩托车,窜至驻马店市泌阳县羊册镇郭明吴村委杨庄的杨XX家,用撬杠将杨XX家西院墙挖开一个墙洞,把拴在院子内的一头白色大母牛,和一头黄色大母牛偷走后卖给葛XX。该案两头母牛价值三万多元。葛XX将这两头耕牛卖掉获利。

2、2014年8月25日夜,李XX、仝召景、任长兴驾驶摩托车,窜至南阳市社旗县下洼乡范庄村赵庄的张XX家,将张XX拴在其家门前路边树上的一头白色大母牛,一头黄色大母牛和一头黄色小母牛偷走后卖给葛XX。该案三头母牛价值两万多元。葛XX将这三头耕牛卖掉获利。

3、2011年12月10日晚,任长兴伙同史XX、杨保成(二人已判刑)、小来(在逃)窜到泌阳县官庄镇洪河村委石门6队,盗走官庄电管所一台暂时搁置的20KVA型变压器。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2328元。

4、2011年5月5日晚,任长兴伙同史XX、小来窜到泌阳县官庄镇赵庄刘XX家,撬门入院盗走26只羊。经评估:26只羊价值24200元。

5、2011年5月14日晚,任长兴伙同史XX、小来窜到泌阳县杨家集乡张铺村委冯沟冯XX家,将其家狗药死后盗走3头耕牛。经评估:3头耕牛价值25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长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被告人任长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均否认自己没有盗窃过他人的耕牛、变压器和26只羊。

被告人任长兴的辩护人陈将的辩护意见:认定任长兴犯有盗窃罪,仅根据辨认笔录是不能认定其犯罪成立的。1、起诉书上任长兴,没有别名,能说胖子就是任长兴吗?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有任长兴犯有盗窃罪,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任长兴伙同仝召景、李XX于2014年期间在驻马店市泌阳县和南阳市交界县区内盗窃耕牛。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15日夜,李XX、仝召景、任长兴驾驶摩托车,窜至驻马店市泌阳县羊册镇郭明吴村委杨庄的杨XX家,用撬杠将杨XX家西院墙挖开一个墙洞,把拴在院子内的一头白色大母牛,和一头黄色大母牛偷走后卖给葛XX。该案两头母牛价值三万多元。葛XX将这两头耕牛卖掉获利。

2、2014年8月25日夜,李XX、仝召景、任长兴驾驶摩托车,窜至南阳市社旗县下洼乡范庄村赵庄的张XX家,将张XX拴在其家门前路边树上的一头白色大母牛,一头黄色大母牛和一头黄色小母牛偷走后卖给葛XX。该案三头母牛价值两万多元。葛XX将这三头耕牛卖掉获利。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本案第一起杨青奎家被盗案证据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任长兴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任长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起止2009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3)到案经过:任长兴于2014年10月23日晚上被抓获到案。(4)抓获证明:2014年9月27日仝召景、李XX被抓获到案。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XX证言:2014年8月16日早上起来发现我家的两头牛被盗,平时是我丈夫杨XX看牛。

(2)证人乔XX:是我报的警,其他同胡XX证言。

(3)证人杨XX证言:证实杨XX家的两头母牛(怀有牛犊)8月16日凌晨被盗,价值38000元左右,院墙被挖一个洞。

4.被害人杨XX的陈述

被害人杨XX陈述:2014年8月16日早上,我起床发现我家堂屋与西院墙交界的对方被挖了一个洞,院里的两天牛被盗了,都是母牛(怀有牛犊),价值4万元左右。

2014年10月5日陈述:我知道你们抓住偷牛的了,前几天你们带着偷牛的到我家里指认现场。后我到被你们扣押的牛的牛场,没有我家被盗的两头牛。

5.被告人任长兴的供述与辩解

2014年10月24日供述:2007年我因为盗窃耕牛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2009年出狱的。我不认识仝召景、葛小力、葛大力,我是去年去郭集镇王庄走亲戚认识的李XX。

2014年10月25日供述:我上次判刑时2009年9月份出狱的,我是去年去我舅家认识的李XX,没有什么关系。我以前听说过仝召景的名字,知道他因为偷牛判过刑。

关于仝召景和李XX供述和我一起盗窃耕牛我不知道怎么解释,因为我没有去盗窃耕牛。

2014年11月18日供述:仝召景和李XX为什么称呼我为胖子,我不知道,我也不认识史XX、杨保成、王天来,也没有和他们一起偷过牛和羊。

2014年11月28日供述:出狱后没有做过违法的事。

6、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人仝召景证言:今年7月中旬的时候,那一天我记不起来了,有一天晚上九点多,胖子到俺家喊我去偷牛,我就胖子一起到走了,走到俺庄东边,我看见李XX在摩托车跟前站着,我说"这不是大哥吗?也整这",胖子说看好的,然后胖子把撬杠给我,他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李XX和我,从井洼庄又往西,到一个庄中间水泥路北边有一家,那一家有东屋和堂屋,有一个铁大门,啥房子我忘了,胖子抱着我,我趴在院墙上看见院子里有一大牛和一小牛两个牛。然后,李XX在路上看人,我和胖子就用去时带撬棍,在那家西院墙北边挖了一个洞,胖子俺俩进院,他家的人大门地下睡着,我就过去解拴在东屋墙上橛子的牛,那头牛是个小一点母牛,解开栓牛绳后我牵走了。胖子牵的是拴在院子里橛子上的大母牛,我两个把牛都是从挖的洞口处牵走的。我和胖子牵着牛从那庄正南走土路,有往西到水泥路,李XX骑着摩托车,我们到羊册北头村村通十字路口,那路口是正北上庙上去了,正南上街去了,正西是个下坡,我在那路口把牛给李XX了,李XX和胖子牵着牛下坡向西走了,我骑着摩托车从街上回家了。李XX和胖子把牛牵到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等有十来多天,我到李XX家要钱,胖子也在李XX家里,胖子说两个牛卖了六千元,我们每人两千元,胖子给我了两千元,我就回家了。大母牛是白色的,大半膘,小的是黄色母牛,不是多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