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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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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坤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二初字第000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坤,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二初字第000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坤,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宇臣,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安阳泰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史俊宝、琚刚,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建华,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明友,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正奇,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爱,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征,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廷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莉,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大利、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远华,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泌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景高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素琴,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汪新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晶,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尼永贵、潘智慧,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源,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住桐柏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黑连河、张春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娄莉,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上列十一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建华、李正奇、李爱、钟莉、程远华、郭素琴、罗晶、袁源、娄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代理检察员胡宇雷、袁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坤及其辩护人祝卫青、被告人张宇臣及其辩护人史俊宝、琚刚、被告人王建华及其辩护人张明友、被告人李正奇及其辩护人李富强、被告人李爱及其辩护人刘征、杨廷奎、被告人钟莉及其辩护人徐大利、被告人程远华及其辩护人景高举、被告人郭素琴及其辩护人汪新华、被告人罗晶及其辩护人尼永贵、被告人袁源及其辩护人黑连河、被告人娄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宇臣为非法集资,于2011年12月26日注册成立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宇臣。后与被告人张玉坤预谋后,于2012年3月29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玉坤,股东为张宇臣、张玉坤,并让张玉坤在该公司负责非法集资。张宇臣、张玉坤隐瞒其无实力支付高额利息和返点的事实,招聘被告人王建华、李正奇、李爱、钟莉、程远华、郭素琴、吴平杏(另案处理)为该公司部门经理,其中程远华负责在泌阳县开展业务,招聘被告人罗晶、袁源、娄莉为该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在没有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上述被告人以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以支付高额借款利息(月息二分至三分不等)和高额返点(百分之九至十不等)为诱饵,大肆进行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在其公司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上述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8997人次1,105,328,300元,尚有1210名集资人员申报的264,884,053.6元未归还。张玉坤、张宇臣仅将其中95,648,953.34元用于生产经营。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何翔芳、朱兰英、韩金雷等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借款合同、担保函等书证,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等人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华、李正奇、李爱、钟莉、程远华、郭素琴、罗晶、袁源、娄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玉坤辩称:1、只负责财务管理,并且是在张宇臣的指使下工作,作用小于张宇臣。2、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没有隐瞒事实,钱用于投资、支付利息和返点,不是集资诈骗。3、2013年5月23日,公司资金链断了以后,就没有再收到集资款。

张玉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集资款项一部分用于投资,一部分用于支付本金、利息和返点,没有大肆挥霍。张玉坤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公司是张宇臣成立的,张玉坤到驻马店泰德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张宇臣安排的,大部分集资款项掌控在张宇臣手中,公司人事任命、返点提成待遇是张宇臣与业务经理直接协商,张玉坤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张宇臣辩称:1、没有欺骗客户,也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驻马店泰德公司成立后,只在驻马店泰德公司几个月,后期是张玉坤负责,具体融资多少不清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