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6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喜,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4年1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春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确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春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张春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春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桂东 审 判 员 王东风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禹建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