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86号 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嘉辉,曾用名吕鑫,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泌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嘉辉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泌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吕嘉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12年10月20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吕嘉辉打电话给杨博(已判刑),称自己在泌阳县城银龙之翼动漫城输钱了,请杨博帮忙解围。杨博到现场后,威胁并扬言动漫城老板退钱,并让老板三分钟到场,否则就砸东西。同时杨博又打电话叫常军,常军又约吕顺贤(已判刑),吕顺贤约王利乾、梅红刚(均已判刑),来到动漫城给杨博等人捧场。在老板韩伟峰没有到场之前,杨博等人拿凳子将动漫城三台游戏机砸坏,随后扬长而去。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砸坏的游戏机价值39828元。 2.被告人吕嘉辉被抓获前,容留王一楠、贺义年、杨河、臧振国等人及多次容留其他不同人员在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师范路皇家别院宾馆吸毒。2014年12月26日,泌阳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皇家别院宾馆8楼房间内,将涉嫌寻衅滋事的网上逃犯吕嘉辉抓获。 被告人吕嘉辉到案后,其家人主动与被害人韩伟峰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韩伟峰经济损失30000元,得到韩伟峰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嘉辉的供述,证人杨博、王一楠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伟峰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泌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2013)泌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吕嘉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诉人吕嘉辉上诉称,打电话让杨博到动漫城是让杨博送钱,让老板退钱、砸东西损坏财物是杨博擅自作出的行为,自己还劝说杨博,但没控制住局面;没有容留王一楠、臧振国在宾馆吸毒;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吕嘉辉上诉提出的理由,经查,吕嘉辉在动漫城赌博输钱后,叫来杨博帮助自己解围。杨博等人威胁动漫城老板韩伟峰退钱、砸东西,属于吕嘉辉逞强好胜,意欲寻衅滋事犯意之内,符合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吕嘉辉容留王一楠、贺义年、杨河、臧振国在宾馆吸毒的事实,有王一楠、贺义年、杨河、臧振国的证言证实。吕喜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嘉辉无事生非,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宾馆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