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二初字第000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燕,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害人李帅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思齐,女,2008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帅和胡燕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知育,女,2013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帅和胡燕之次女。 李思齐、李知育的法定代理人胡燕,系二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荣祥,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被害人李帅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闪新兰,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帅之母。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保家,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保良,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保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清峰,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房乾坤,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冬梅,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道赟,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家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保良、李冬梅、郑道赟犯窝藏罪、被告人郑清峰犯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燕、李思齐、李知育、李荣祥、闪新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燕、李荣祥、闪新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华、被告人李保家及其辩护人万江涛、被告人李保良其辩护人翟保健、被告人郑清峰及其辩护人房乾坤、被告人李冬梅、郑道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保家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帅的父亲李荣祥在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李保良家门前发生争执,后李荣祥打电话让其儿子李帅到李保良家,李帅到后随即与李保家发生厮打。厮打中,李保家用匕首朝李帅的胸部、腹部各捅一刀,致使李帅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帅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保家和李保良一同逃至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的山林中隐匿数日,期间李保良多次到西王楼村王南组其姑父被告人郑清峰家索要衣服、食物提供给李保家。郑清峰、被告人李冬梅、郑道赟明知李保家犯罪并被公安机关搜捕,仍为李保家提供衣服、食物等,致使公安机关多次抓捕未果。 2、2014年5月8日凌晨,确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郑清峰家抓捕李保家时,从郑清峰家西屋北头楼梯道下发现一支单管自制火药枪,经查,该枪支为郑清峰所有。经鉴定,该火药枪在装填适量的火药和适当的弹丸的情况下具有致伤力。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技术鉴定意见,物证,被告人李保家、李保良、郑清峰、李冬梅、郑道赟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保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保良、李冬梅、郑道赟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郑清峰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燕、李思齐、李知育、李荣祥、闪新兰请求被告人李保家、李保良、李冬梅、郑道赟、郑清峰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7253元。 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被告人李保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李保家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害人李帅系特种兵退伍,且身高、体重均明显优于被告人李保家,还有其战友李鹏等人在场助阵,李保家在处于弱势,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李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2、李保家有自首情节。3、李帅在案发前因上存在明显过错。综上,建议对李保家从轻处罚。 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被告人李保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李保良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李保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李保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清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郑清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清峰犯窝藏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公安机关从郑清峰家搜出的猎枪已废置近20年,已无发射能力,郑清峰的行为构不成非法持有枪支罪。3、郑清峰认罪态度好,且有规劝李保家、李保良投案的情节。建议对郑清峰适用缓刑。 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被告人李冬梅、郑道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窝藏的事实 被告人李保良系被告人李保家之兄。李保良与被害人李帅(男,殁年31岁)、李帅的父亲李荣祥均系驻马店中欣农艺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李荣祥曾负责李保良等人的工资发放。李保良认为李荣祥少发给自己半个月的工资,并多次与李荣祥提起该事。2014年5月2日21时左右,李荣祥酒后给李保良打电话解释工资的事情,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酒后在李保良家休息的李保家问李保良与何人争吵,李保良将与李荣祥争吵一事告知李保家。稍后,李荣祥驾车赶至李保良家,李保家劝阻李荣祥进入,并动手打了李荣祥。李荣祥给其儿子李帅打电话,告知自己被李保家殴打一事,并让李帅到李保良家。当晚22时许,李帅带着王振、施杰、李鹏赶到李保良家,李帅与李保家发生厮打,李保家从其居住的房屋内拿出一把匕首,朝李帅胸部、腹部各刺一刀,李帅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李帅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