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8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其峰,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泌阳县。2012年11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漏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由河南省女子监狱解回泌阳县。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锁,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泌阳县。2012年11月24日因犯诈骗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因漏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由河南省南阳市监狱解回泌阳县。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其峰、王国锁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其峰、王国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驻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泌刑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李其峰、王国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旭辉、陈发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其峰、王国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6年4月份,李其峰、王国锁介绍泌阳籍女子高小燕与台湾籍男子吴复万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收取高小燕现金3万元,承诺六个月内将高小燕带到台湾生活,后吴复万以办理入台证为由离开泌阳,不再与高小燕联系。事发后高小燕找王国锁要钱,王国锁、李其峰二人逃匿。 2、2005年10月份,李其峰、王国锁介绍泌阳籍女子王士荣与台湾籍男子陈景松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收取王士荣现金3.50万元,承诺六个月内将王士荣带到台湾生活,后陈景松以办理入台证为由离开泌阳,不再与王士荣联系。王士荣找王国锁、李其峰要钱,二人逃匿。 3、2006年7月份,泌阳县泌水镇居民张建华通过他人知道李其峰、王国锁能将本地女子介绍到台湾,张建华即与其妻妹卢长荣联系,卢长荣、张建华交给李其峰现金3.5万元,李其峰安排卢长荣与台湾籍男子刘全东在驻马店市登记结婚。随后卢长荣无法联系到李其峰、王国锁。 4、李其峰在办理卢长荣和台湾籍男子结婚时,张建华称自己的另一妻妹卢长梅也想去台湾,李其峰收取卢长梅现金3万元,安排卢长梅和一台湾籍男子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结婚,随后该台湾籍男子离开,卢长梅无法联系上李其峰、王国锁。 5、2004年11月份,泌阳县杨家集乡居民张玉珍通过他人听说李其峰、王国锁能将本地女子介绍到台湾,张玉珍遂通过李民同李其峰联系,李其峰向张玉珍索取现金3.5万元,安排一台湾籍男子与张玉珍在驻马店市登记结婚。后张玉珍一直等不到入台证,又找到李其峰询问此事,李其峰又向张玉珍索取现金0.5万元,安排张玉珍与另外一名台湾籍男子到驻马店市登记结婚。随后张玉珍无法联系到李其峰、王国锁。 6、2005年春天,泌阳县泌水镇居民李书钦因同王国锁系亲戚关系,遂找到李其峰,让李其峰安排其去台湾,李其峰索取李书钦现金2万元,安排李书钦同一瘳姓台湾籍男子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承诺将李书钦带到台湾。后李其峰、王国锁二人逃匿。 7、2006年6月份,李其峰、王国锁介绍桐柏县埠江镇居民崔玉晓同台湾籍男子吴进福在南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索取崔玉晓现金2.80万元。办理结婚手续后崔玉晓即无法联系上吴进福,崔玉晓找李其峰、王国锁要钱,二人逃匿。 8、李其峰、王国锁在办理崔玉晓同台湾籍男子结婚的同时,崔玉晓称自己的朋友侯双也想去台湾,遂领着侯双到泌阳县泌水宾馆找到李其峰、王国锁二人,李其峰索取侯双现金2万元,安排侯双与台湾籍男子李全福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该台湾籍男子离开,侯双久等入台证未果,找李其峰、王国锁要钱,二人逃匿。 9、2006年5月份,泌阳县泌水镇居民宋书梅通过他人听说李其峰、王国锁能将本地女子介绍到台湾生活,遂找到李其峰,让李其峰安排自己到台湾。李其峰收取宋书梅现金3万元,安排宋书梅同台湾籍男子汪明忠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办理结婚手续后汪明忠即离开泌阳。宋书梅与汪明忠无法联系,找李其峰、王国锁要钱,二人逃匿。 10、2006年6月份,李其峰、王国锁安排泌阳县泌水镇居民安俊玲与台湾籍男子廖宏仁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索取安俊玲现金3.5万元,办理结婚手续后该台湾籍男子即离开泌阳,安俊玲后无法联系上李其峰、王国锁。 11、2005年12月份,李其峰、王国锁安排泌阳县泌水镇居民侯勇与一台湾籍男子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索取侯勇现金3.5万元。办理登记手续后该台湾籍男子借故离开泌阳,侯勇与其无法联系,找李其峰、王国锁要钱时,二人藏匿。 12、2005年6月份,被告人李其峰、王国锁介绍泌阳籍女子宁永梅同台湾籍男子林格裕到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李其峰收宁永梅介绍费3万元,并保证6个月办好入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林格裕离开泌阳,宁永梅未能按照约定去台,随找李其峰、王国锁要钱,二人事发后外逃。 13、2006年6月份,被告人李其峰、王国锁介绍泌阳籍女子张启红同台湾籍男子徐政兴到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李其峰收张启红介绍费3万元,并保证6个月办好入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徐政兴离开泌阳,张启红未能按照约定去台,随找李其峰、王国锁要钱,二人事发后外逃。 14、2006年,被告人李其峰、王国锁介绍泌阳籍女子牛怀芝同台湾籍男子林进荣到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李其峰收牛怀芝介绍费2.90万元,并保证6个月办好入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林进荣离开泌阳,牛怀芝未能按照约定去台,随找李其峰、王国锁要钱,二人事发后外逃。 综上,经被告人李其峰手共收取14位泌阳籍女子婚姻介绍费42.20万元,其中:高小燕3万元,王士荣3.50万元,卢长荣3.50万元,卢长梅3万元,张玉珍3.50万元,李书欣2万元,崔玉晓2.80万元,侯双2万元,宋书梅3万元,安俊玲3.50万元,侯勇3.50万元,宁永梅3万元,张启红3万元,牛怀芝2.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高小燕、王士荣等人的陈述,收条等书证,被告人李其峰、王国锁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依据上述事实证据,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其峰、王国锁伙同他人以结婚入台生活为名骗取她人现金共计42.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其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国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其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二、被告人王国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原犯诈骗罪、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责令被告人李其峰、王国锁将诈骗的赃款人民币42.20万元退赔给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