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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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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文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义文,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现住泌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泌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义文,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现住泌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县阳看守所。

辩护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传清,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义文故意伤害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泌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义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义文以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袁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义文及其辩护人任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传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义文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奎

审 判 员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