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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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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建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1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建华,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1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建华,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建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005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聂建华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东、胡宇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聂建华及其辩护人陈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0059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永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