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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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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新少刑初字第73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女,1956年7月2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李泓霖,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冯元勋,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新少刑初字第73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女,1956年7月2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李泓霖,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冯元勋,男,汉族,新蔡县体育中学教师,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城街振兴路南段。系被告人马某某亲戚。

自诉人吴某某以被告人马某某犯侮辱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7时多,被告人马某某母亲冯某某因琐事与自诉人吴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马某某就用铁锨到马英超家厕所粪坑里採大便倒在了吴某某脖子上,使吴某某脸上、身上均有大便。

在本院调解下,被告人马某某承认错误,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吴某某自愿撤回对马某某的刑事指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马某某向自诉人吴某某赔礼道歉;

二、自诉人吴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马某某的指控;

三、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自诉人吴某某及马英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并于当庭履行清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