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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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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绰号豪娃,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绰号豪娃,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6日期间,章某某先后四次容留毕某某、李某、程某、冉某某等人在自己和妻子符某某居住的淅川县城关镇振兴宾馆202房间吸食冰毒。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章某某供述,证人符某某、毕某某、李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章某某辩称,其只容留毕某某、李某吸食毒品一次。

经审理查明:

2014年年底至2015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多次容留毕某某、李某等人在自己和其妻子符某某租住的淅川县城关镇振兴宾馆房间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出示、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章某某供述:

其曾用名章某某,有时别人也叫其豪娃。其从前年开始吸食冰毒,中间有一年没有吸食了,后来又开始吸食的。最近一个多月,其和妻子符某某一起在振兴宾馆202房间住。在202房间居住的时候,自己吸食过两次冰毒。毕老三、李某、程某、小冉、胡明明、肖总都到房间去找过其,他们来都是玩电脑并没有吸食毒品,自己也没有向他们提供吸毒工具和毒品吸食。

2、证人证言:

(1)符某某证言:

章某某是其丈夫。前二十天左右,其和章某某到淅川县城关镇的振兴宾馆住,章某某和他的朋友都在宾馆里吸食毒品。其和章某某住到振兴宾馆202房间的两、三天,章某某就出去买毒品,买回来后在房间里用矿泉水瓶做了一个水葫芦,把毒品放在锡纸上,用打火机在下面烤着吸食。他基本上每隔一、二天就要出去买毒品,然后把毒品拿回来吸食。这二十天他吸食有十余次。其不知道章某某是问谁买的毒品,他的手机设置有密码,他不告诉其。其只是听他在房间里打电话说“我急得很呀,想吸点,你那里有没有,我去你那里拿点。”具体跟谁打电话其也不知道。

其和章某某住的这个房间有个电脑,章某某有几个朋友经常在房间里玩电脑。前三、四天的一天晚上,章某某的一个朋友叫胡明的过来找他,胡明到房间后就说西峡现在查的比较严,没有东西吸,让章某某给他找点东西吸食。然后章某某一个人就出去了,过来一会儿就又回来了。回到房间后,章某某从身上拿出来一包毒品,然后就和胡明在房间里做了一个水葫芦,一起吸食毒品。吸食完后,胡明就走了。胡明是西峡人,他和章某某比较熟,经常在一起玩,所以其认识他。

其和章某某在振兴宾馆住时,有一个姓毕的男子叫“毕老三”,经常到房间里找章某某吸食毒品,次数比较多,其见到的就有四、五次。“毕老三”没有向章某某购买过毒品,他来就是顺章某某的毒品吸,也没有给过章某某钱。章某某说“毕老三”和他是朋友,“毕老三”一般会和章某某攀关系,问章某某喊“豪弟豪弟”的,章某某还有一个名字叫章自豪。如果章某某不给“毕老三”毒品,“毕老三”就开始吵章某某,摔房间里的东西,表现的很急躁。其和章某某住在振兴宾馆这段时间,“毕老三”来找章某某十几次。但有好几次是章某某把其撵出去了。其在房间里看见“毕老三”来找章某某,他俩在房间里吸食毒品有四次。这四次其具体想不起来,基本都是“毕老三”晚上十一、二点时过来,找章某某吸食毒品,然后章某某就拿出毒品和工具,他俩就开始吸食,吸食一会儿,“毕老三”就走了。这种情况其能想起来的有四次。还有一次是晚上十二点多,其和章某某都睡了,“毕老三”过来敲门,其不让章某某开门。“毕老三”就一直敲门,还用一个东西砸门。其实在没有办法了,就让章某某去开门,“毕老三”一进门就很着急,问章某某要毒品吸食。章某某说没有,“毕老三”就很生气,吵章某某,章某某一直说没有,“毕老三”吵了一会儿就走了。到了凌晨四点多,“毕老三”又过来找章某某,让章某某去给他买毒品。最后“毕老三”和章某某一起走了,应该是去买毒品了。其后来看见“毕老三”把房间的门都砸了个坑。“毕老三”和章某某在房间里吸食的是冰毒。章某某的毒品是买来的,具体从哪里买的其不知道。但其听他说过一个姚远的人手里有很多毒品,其估计章某某的毒品应该是从姚远那里买的。

其知道还有一个叫李某的男子,他整天跟着“毕老三”,是“毕老三”的跟班。李某跟着“毕老三”一起到章某某的房间里,和章某某一起吸毒,其记得有两次。“毕老三”和章某某在房间里吸食毒品时,李某也在旁边吸食几口。李某大约二十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稍微有点胖。具体什么时间其想不起来了,但每次都是晚上十一、二点了和“毕老三”一起来的。其能认出李某。

其知道还有一个叫程某的人到房间里找过章某某吸食过一次毒品。程某大约三十岁,170cm多一点,身材比较瘦。其记得是其和章某某刚到振兴宾馆202房间的五、六天的一天晚上,程某到房间里找到章某某,说想吸食毒品。然后章某某就拿出吸毒工具和一点毒品,他俩就在房间里吸食。吸食了几分钟就吸食完了,程某就走了。后来程某问章某某借了四千元钱,一直没有给章某某,章某某很讨厌程某,就没有让程某再来房间里找过他。程某没有找章某某购买过毒品,其能认出程某。

其知道有一个叫“小冉”的到振兴宾馆202房间里找章某某吸食过四、五次毒品。“小冉”大约三十岁左右,身材比较瘦小,身高不到170cm。我听“小冉”说过他姓冉,但其不知道他叫什么。“小冉”有几次到房间里玩电脑,找章某某顺点毒品吸食。其记得大约他在房间里吸食有四、五次毒品。“小冉”都是来顺着吸食,没有找章某某买过,也没有给过章某某钱。其能认出“小冉”。

其还见过有一个叫“肖总”的找章某某吸食过几次毒品。“肖总”大约三十多岁,身高170cm多一点,很胖。他是来找章某某次数最多的。“肖总”到房间后经常在房间里玩电脑,一玩就是一天。在玩电脑过程中,他还和章某某一起吸食毒品。他和章某某在一起吸食毒品的次数也比较多,大约有十几次。“肖总”没有找章某某购买过毒品,也没有给过章某某钱。其能认出“肖总”。

(2)毕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