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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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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7198603162710,维吾尔族,文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阿合雅乡果鲁克村1组114号。因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7198603162710,维吾尔族,文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阿合雅乡果鲁克村1组114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3月16日被抓获,2015年3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建军,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及辩护人邹建军、翻译人员吴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在淅川县城东方红院内新疆亚克西烧烤城饭店打工期间,趁人不备在吧台上将饭店老板赵某某家的钥匙拿走,尔后进入到赵某某家中,将赵某某家主卧室床靠背下面的储物柜里的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条男式黄金项链盗走。后阿某某·麦麦提返回饭店,将钥匙放回吧台,并向赵某某索要100元后,在南阳坐火车逃回新疆。在新疆省阿克苏市一个叫“尚龙”的衣服批发市场,阿某某·麦麦提将盗窃的两条金项链卖掉,并将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的两条金项链价值298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宁某某陈述,证人刘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照片、票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在淅川县城东方红院内新疆亚克西烧烤城饭店打工期间,2015年1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将饭店老板赵某某放在吧台上的钥匙拿走,用钥匙将赵某某家房门打开,将赵某某家中一条女式黄金项链和一条男式黄金项链予以盗窃。后阿某某·麦麦提返回饭店将钥匙放回吧台,并向赵某某索要100元后到南阳坐火车逃回新疆。返回新疆阿克苏市后,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以136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两条金项链卖掉,并将赃款予以挥霍。经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9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予以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供述,其于2014年11月份开始到淅川县一家新疆饭店里打工。2015年1月底一天下午四点钟左右,其向女老板要钱没要来,想到其去过老板家,她家里有钱,她家的钥匙就放在吧台上,然后其到吧台桌子上拿上她家的钥匙来到老板家里,用钥匙把门打开后,在她家主卧室床头右边柜子下边抽屉里发现一个白色女士包,里面有一个红色盒子,盒子里面有一条女式黄金项链和一条男式黄金项链,其把这两条项链装到了自己上衣口袋里,把盒子、包放回原处,锁上门回到饭店,把钥匙放到吧台上。其向老板要了一百元钱后回到其住的出租屋里,把衣服和偷来的两条项链装到一个包里,拿上包拦了一辆出租车到南阳,到南阳买火车票坐火车到新疆阿克苏。下站后其直接到叫“尚龙”的衣服批发市场找了一家金银首饰店将偷来的两条项链卖了,卖了13600元钱。后其在新疆跟别人打麻将把这一万三千六百元钱输光了。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其在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东方红院内开一新疆亚克西烧烤饭店,其家住在淅川县城关镇老街乡政府院内第二栋西单元三楼西户。2015年1月29日其家被盗,被盗物品有一条男士黄金项链80克,价值2.4万元,一条女式项链,20克左右,价值6000元左右。其怀疑是其店里一个新疆员工阿某某·麦麦提偷的。阿某某·麦麦提在2015年1月29日下午3点左右从其店里离开的,到下午4点多又回到店里,下午5点多从其店里离开之后一直联系不上,其估计阿某某·麦麦提在3点到4点30分这段时间去偷其家中的东西。其被盗的两条黄金项链放在一个女式银色拎包里面,拎包放在主卧室床靠背下面储物箱里,这两条黄金项链都放在拎包里面一个红色盒子里。男式黄金项链是2011或2012年3月份在淅川县天生银楼花三万八千元购买的,女士黄金项链是2013年花了六千多元在淅川县天生银楼购买的。

3、被害人宁某某(系被害人赵某某丈夫)陈述,证2015年1月29日晚上其和妻子赵某某从饭店回到家后发现其家里被盗了,其中被盗物品有床头柜里的两条项链。被盗一条男士黄金项链是圆形的,重80多克,价值2.4万元,一条女士项链是扁形的,重20多克,价值6000多元。怀疑是在其饭店打工的阿某某·麦麦提偷盗的,其曾将阿某某·麦麦提带到其家里过,其家钥匙平时放在饭店吧台上,2015年1月29日下午3点多,阿某某·麦麦提说去广场玩,一个多小时后回到饭店说要到他租房处看电视,20分钟后又回到饭店问其妻子要100元钱。其妻子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银行,停一会儿其妻子又打电话,阿某某·麦麦提一直不接,其到他租房处去找,发现租房处的门在开着,他的衣服及其他物品都不见了,再打电话是关机。到晚上其与妻子发现家里被盗后才知道阿某某·麦麦提为什么突然离开,确定是阿某某·麦麦提盗窃其家的东西。

4、证人刘某证言,证其从2000年开始在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和人民路的交叉路口开了一家名叫天生银楼的金银首饰店。赵某某在淅川县灌河路东方红院内开了一家新疆饭店。前几年,赵某某在其开的店里买了一条男式黄金项链和一条女式黄金项链。先来买了一条男式黄金项链,过了一年左右,她又到其店里买了一条女式黄金项链。男式黄金项链有八十克左右重,女式黄金项链有二十克左右重。

5、现场勘验笔录,证被害人赵某某家被盗现场情况。

6、辨认笔录,证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辨认出其在淅川县打工饭店的女老板为赵某某;被害人赵某某及宁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

7、书证:

(1)照片,证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指认其实施盗窃的地点即被害人赵某某家楼梯道入口、房门入口及盗窃物品的地点。

(2)质量信誉单,证被害人在天生银楼购买两条项链情况。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基本情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抓获经过,证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于2015年3月16日被乌什县阿合雅乡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3月17日至3月19日临时羁押于乌什县看守所。

(5)情况说明,证被害人赵某某出示被盗两条项链购买凭证开具情况及被告人阿某某·麦麦提前科情况查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