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商刑执监字第1号
罪犯马利霞,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
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4)商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马利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马利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马利霞于2014年12月16日经剖腹产在河南省兰考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这一事实有住院病历、剖宫产手术记录、新生婴儿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利霞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马利霞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即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6日)。
承办人:谢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