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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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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远、叶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远,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黄河西路。 被告人叶强,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毕业,无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远,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黄河西路。

被告人叶强,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建设路文秀花园。

辩护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远、叶强均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月1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公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远、叶强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远、叶强及辩护人景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高远、叶强单独或共同实施多起诈骗犯罪,其中高远实施6起,共计价值190.4万元;被告人叶强实施诈骗犯罪1起,价值13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能够安排工作的事由,骗走董某某7万元。2014年6月,高远在董某某多次催要下退还董某某7万元。

2、2013年,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能够安排工作的事由,骗走叶强、张珍7万元。

3、2013年7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竞标承揽绿化工程的事由,骗走冯德检10万元。2013年12月,高远在冯德检多次催要下退还冯德检10万元。

4、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安排工作、承揽工程的事由,先后骗走丁某某19.4万元。

5、2013年11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承揽绿化工程的事由,骗走李建新15万元。2014年6月,高远在李建新多次催要下退还李建新15万元。

6、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高远、叶强冒充军人,高远虚构能办理南阳明珠酒店工程手续的事由,使用叶强的银行卡,先后骗走刘某某13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高远、叶强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丁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3、扣押清单、照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远、叶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高远当庭辩称,其对冒充军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明其有罪的证据有异议,辩称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庭审后,被告人高远自愿认罪。

被告人叶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叶强认罪悔罪,系从犯,其本身也是被害人,被高远骗走7万元。因此,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高远、叶强单独或共同实施多起诈骗犯罪,其中高远实施6起,共计价值190.4万元;被告人叶强实施诈骗犯罪1起,价值13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能够安排工作的事由,骗走董某某7万元。2014年6月,高远在董某某多次催要下退还董某某7万元。

2、2013年,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能够安排工作的事由,骗走叶强、张珍7万元。

3、2013年7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竞标承揽绿化工程的事由,骗走冯德检10万元。2013年12月,高远在冯德检多次催要下退还冯德检10万元。

4、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安排工作、承揽工程的事由,先后骗走丁某某19.4万元。

5、2013年11月,被告人高远冒充军人,虚构承揽绿化工程的事由,骗走李建新15万元。2014年6月,高远在李建新多次催要下退还李建新15万元。

6、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高远、叶强冒充军人,高远虚构办理南阳明珠酒店工程手续的事由,使用叶强的银行卡,先后骗走河南正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2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信息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高远、叶强系成年人,。2015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南阳市解放路书画研究院将二人抓获。

2、收条证实,2014年8月23日,高远给刘某某书写130万元收条一张。

3、61382部队证明、66393部队政治部复函证实,61832部队现役军人中无高远、叶强二人,高远不是66393部队现役军官。

4、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5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李新华的见证下,扣押写有高远名字的参谋军官证一本、副处长军官证一本、臂章七副、四枚、军帽、陆军制服、帽徽等物品;扣押叶强士兵证一本、解放军驾驶证一本。

5、银行凭证证实,2013年9月10日、10月28日,被害人丁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汇款2.6万元给高远;2013年12月1日。被害人李建新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汇给叶强人民币15万元。2014年6月9日,杜跃选分别通过自己账户、刘建立账户向叶强账户转入12万元、20万元。2014年8月23日,杜跃选通过刘建立账户向叶强分10次转账50万元。

6、证人郭玲玲证言证实,其通过李新华认识高远,后介绍董某某认识高远。因董某某下岗,其听说高远有关系能安排工作,所以介绍二人认识,但高远说安排到仲景医院上班需六七万元。在某天下午,其和董某某、董某某老公三人一起到解放路李新华书画院给高远送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但不低于六万元。高远承诺三个月内办妥,但后来一直拖着。后来董某某多次向高远要钱,不知道退没有。曾见过高远穿过军用衬衫,听李新华说高远当过兵。

7、证人刘建立证言证实,其通过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某在一次吃饭时认识高远、叶强。2014年6月初、受董事长刘某某要求,曾安排南阳市正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纳杜跃选向叶强的银行账户转账32万元作为高远为公司办事的的活动经费。后杜跃选通过刘建立银行账户往叶强的账户上转账20万元,又通过杜跃选的银行账户往叶强的账户上转12万元。2014年8月份,再次受董事长刘某某安排,让公司出纳杜跃选往叶强账户又汇款50万元。高远曾介绍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阳通讯站参谋长,穿军装,带军衔,胸前佩戴“高远”字样胸牌,也见过叶强穿过军装。

8、证人杜跃选证言证实,其是南阳市正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纳,2014年6月初,公司总经理刘建立安排其向开户名为叶强的账户转账32万元,其通过刘建立账户先转20万元,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12万元。2014年8月23日,刘建立再次安排其向叶强账户转账50万元,因当天是周末,受大额银行网络转账限制,其分10笔,每笔5万元。其不知道向叶强转账的原因,也不认识高远、叶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