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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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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恩炳、杨运景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恩炳,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南阳市宛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工作委员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恩炳,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南阳市宛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工作委员会双铺。1996年10月至2005年5月任原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双铺村村委会主任;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任原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双铺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任原南阳市宛城区白河街道办事处双铺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任南阳市南阳新区(后更名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工作委员会双铺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1月3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2月12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菊,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运景,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工作委员会魏营村樊庄(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双铺2组75号)。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8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1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1月24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文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恩炳、杨运景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恩炳及其辩护人黄菊、被告人杨运景及其辩护人刘文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雷恩炳在担任南阳市南阳新区(后更名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双铺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作为拆迁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协助白河街道办事处进行双铺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2012年4月份,被告人雷恩炳、杨运景伙同崔保成、袁某(均另案处理)将双铺村8组杜道抗门前的空闲地以宅基地名义登记上报,以此骗取拆迁安置补偿。

2012年4月18日,杨运景与南阳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NO.082号补偿协议书,骗取安置补偿款147160元和240㎡的安置房(两套各120㎡,均未建)。2012年4月28日,杨运景将其中一套安置房以13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爱红。后杨运景将安置补偿款147160元和卖房款132000元共计279160元扣除拉土填坑费用外与雷恩炳、袁某、崔保成分肥,另一套安置房由雷恩炳交由李丙刚持有,至今尚未支付房款。经物价鉴定,李丙刚持有的一套安置房价值132000元。

以上被告人雷恩炳、杨运景贪污数额共计411160元,其中132000元属于犯罪未遂。案发后,雷恩炳、杨运景、袁某违法所得的70000元已全部退赃,崔保成违法所得的50000元已退赃30000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雷恩炳到公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恩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被告人杨运景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恩炳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恩炳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和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共同商量过,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只是到场看一下,当时拆迁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减少阻力,对村民利用村里空地套取拆迁补偿的情况从上到下都没有过分深究,在本村是普遍现象,故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

辩护人辩称:1、本案犯意提起者是杨运景等人,雷恩炳仅是因为与杨运景是亲戚关系为其提供了帮助,依法杨运景等人构成诈骗罪,雷恩炳是诈骗从犯;2、雷恩炳有自首情节,且涉案钱款已退赔,希望法院从轻处罚;3、乱占宅基地在本村当时是普遍现象,该现象虽不能作为雷恩炳违法的借口,但希望法院能考虑当时拆迁的特定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4、同属于南阳市的西峡县人民法院有相同案例,是以诈骗定罪处罚的,希望法院参考该处理结果。

被告人杨运景对罪名有异议,认为是崔某某找的自己,本村有100多户跟自己的情况一样。且自己是以诈骗罪名义逮捕的,认为自己还是自首。

辩护人辩称:1、杨运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可能构成贪污罪,另外,其行为的特征更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定诈骗罪才准确;2、杨运景在新区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依法应认定有自首情节;3、犯罪总数额应扣除132000元,该部分与杨运景无关;4、杨运景系初犯,且其钱款已退;5、认罪态度好,在侦查阶段供述揭发了同案犯雷恩炳,依法构成立功,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雷恩炳在担任南阳市南阳新区(后更名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双铺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作为该村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协助白河街道办事处为双铺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而对该村进行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2012年4月份,被告人雷恩炳、杨运景伙同崔保成、袁某(均另案处理)将双铺村8组杜道抗门前的空闲地以宅基地名义登记上报,以此骗取拆迁安置补偿。

2012年4月18日,杨运景与南阳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NO.082号补偿协议书,骗取安置补偿款147160元和240㎡的安置房(两套各120㎡,均未建)。2012年4月28日,杨运景将其中一套安置房以13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爱红。后杨运景将安置补偿款147160元和卖房款132000元共计279160元扣除拉土填坑费用外与雷恩炳、袁某、崔保成分肥,另一套安置房由雷恩炳交由李丙刚持有,至今尚未支付房款。经物价鉴定,李丙刚持有的一套安置房价值132000元。

以上被告人雷恩炳、杨运景贪污数额共计411160元,其中132000元属于犯罪未遂。案发后,雷恩炳、杨运景、袁某违法所得的70000元已全部退赃,崔保成违法所得的50000元已退赃30000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雷恩炳到公诉机关投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