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襄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中,男,生于1962年3月5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中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沿襄城县紫云镇万楼村乔庄西山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下坡拐弯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三轮车侧翻,造成该三轮车乘坐人徐某某死亡,乘坐人赵某某受重伤,乘坐人曹某某、赵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中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实。徐某中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中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沿襄城县紫云镇万楼村乔庄西山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到一下坡拐弯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该三轮车乘坐人徐某某死亡,乘坐人赵某某受重伤,乘坐人曹某某、赵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襄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中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中家属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家属经济损失70000元、并积极筹款为被害人徐某丙医治,被害人徐某某家属、被害人徐某丙对徐某中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中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赵某甲、徐某甲、徐某丙、曹某某、徐某乙的陈述、证人徐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书、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报告、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襄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徐某中入所健康体检表、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某中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予以支持。徐某中积极赔偿部分部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祥 代理审判员 李淑亚 代理审判员 薛宝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伟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