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襄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6日前后,被告人张某风在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将位于紫云镇杨湾村村西东西生产路的177棵杨树伐掉并出售给他人。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被伐树木的材积共计16.7345立方米。张某风之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伐树木材积的技术鉴定书、被伐树木树桩照片、襄城县林业局木竹检查站证明、杨湾村村委会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风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风犯滥伐林木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某风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