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305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博,男,生于1984年4月16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博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边博通过互联网从法轮功网站下载大量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存储在自己的U盘、电子书、手机中,并用下载的法轮功信息制作CD光盘16张。2014年3月27日,边博携带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人民币、手机、U盘等物与石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一同从平顶山市来到许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证实。边博之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边博辩称其在网上下载法轮功的资料、收集宣扬法轮功的人民币,但没有做法轮功宣传,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且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边博通过互联网从法轮功网站下载大量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存储在自己的U盘、电子书、手机中,并用下载的法轮功信息制作CD光盘16张。2014年3月27日,边博携带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人民币、手机、U盘等物与石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一同从平顶山市来到许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边博当庭供述在网上下载法轮功资料、制作CD光盘、存储在U盘上、收集宣扬法轮功的人民币的事实。其在侦查机关供述案发当天和其女朋友石某某乘坐石某某母亲开的老年代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在自己包内和车上发现大量“法轮功”违禁品。证人石某某证实其母亲赵某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练习“法轮功”,并制作“法轮功”宣传品,案发当天和其男朋友边博乘坐其母亲赵某某开的老年代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在边博包内和车上发现大量“法轮功”违禁品。证人张书侥证实2014年3月份,在平顶山经营婚庆工作室的石某某和其母亲赵某某,还有一个年轻男子开一辆老年车到许昌自家的婚礼店,下午三人从婚纱店离开。并有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边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予以支持。边博辩称其在网上下载法轮功的资料、收集宣扬法轮功的人民币,但没有做法轮功的宣传,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经查:边博利用互联网下载邪教组织信息,并用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故边博的上述辩护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边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U盘、手机、翻墙软件光盘及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人民币等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国战 审 判 员 李金祥 代理审判员 薛宝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