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漯法执复字第13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应斌,男,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中段。
负责人郭幸生,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被执行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该市市长。
申请复议人应斌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斌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斌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应斌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一帆
审 判 员 付要欣
代理审判员 汪立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