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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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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斌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漯法执复字第13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应斌,男,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中段。 负责人郭幸生,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漯法执复字第13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应斌,男,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中段。

负责人郭幸生,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被执行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该市市长。

申请复议应斌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斌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斌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应斌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一帆

审 判 员  付要欣

代理审判员  汪立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