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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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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俊涛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刑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俊涛,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舞阳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刑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俊涛,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舞阳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年3月任舞阳县政协副主席(副县级),住舞阳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斌,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俊涛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2015)召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俊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2.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高俊涛不服,以“受贿罪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明

审 判 员  贺广

代理审判员  刘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