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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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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书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书凤,女,1952年8月8日出生,回族,大专毕业,退休教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3日被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书凤,女,1952年8月8日出生,回族,大专毕业,退休教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书凤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书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书凤自2011年以来以给他人安排、调动工作为由,诈骗邵某香、王某涛、华某平、丁某民、丁某枝、陈某花、陈某英、田某凤八人,现金共计839000元。公诉机关认为马书凤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书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辩称:1、对拿被害人的钱都认可,都写的有条,但不是诈骗,条上写的有工作如安排不成钱退还,后来因做粮食生意赔钱了,没有能力还被害人了。2、从华某平那拿了128000元钱。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的零用费3万元的条不是其书写的。3、田某凤给的钱是其高息借款,不是帮调动工作诈骗。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5月份,被告人马书凤以为被害人邵某香侄子安排工作为由,诈骗邵某香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马书凤供述及当庭辩解证明:2013年3月份左右,邵某香在漯河市召陵区滨河路农村信用社给了其7万元钱现金为其侄子安排工作,6万元钱是跑工作的,剩下的1万元钱办毕业证加上请客吃饭。其找的市政府的领导老陈和老戴,把钱给了老陈,后来桂香说不要工作了要退钱,其就从老陈那把7万元钱给要回来。其还了桂香2万元,下余的部分都写的有借条,以条为准,该款自己做粮食生意赔了。

2、被害人邵某香陈述证明:人民东路小学的退休教师马书凤说认识漯河市交通局的领导,可以花63000元钱安排工作,其就于2013年5月8日在召陵区滨河路农村信用社取款后交给马书凤7万元现金给其侄子安排工作,马书凤打了一张收条,马书凤说到8月20日就可以去上班了,2013年7月,发现被骗找马书凤,8月18日,马书凤退了2万元,说剩下的钱到8月底给完,可是到最后也没有退,于是就报警了。

3、收条1张内容为:今收到某香现金柒万元整(7万),事办成条归还,办不成,月息壹分,本息并还(截止9月底)。马书凤,2013年5月8日。给某香2万元整,2013年8月18日,桂香收到。

二、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马书凤以为被害人王某涛儿子安排到召陵区交通局工作为由,诈骗王某涛10.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马书凤供述证明:其给光明中路卖油条的常某永说可以顶替一个叫李某的指标去召陵区交通局上班,其找的召陵区政府的一个叫白某林的女的,常某永共给了13.5万元,后来退了3万元,下余的钱自己做粮食生意赔了。

2、被害人王某涛陈述:2011年12月22号,马书凤对其说召陵区交通局有一个用人指标,12万元钱可以让其儿子去上班,12月25号中午,其和丈夫常某永到马书凤家给她了8万元现金,马书凤给打了收条。又过了两三天,其和丈夫又给了马书凤4万元,马书凤说到2012年3月份就能去上班了。2012年2月份,马书凤说她干女儿有病了要借1万元,其就给她1万元。马书凤还给其看过一张漯河市召陵区交通局的进人通知单,上面写的名字是李某,这期间有一个男人用1346159xxxx手机号给其打电话,自称是召陵区交通局长应某某,说小孩的工作还没有安排好,你不用急。还有一个自称白某林的,用1338395xxxx手机号给其打电话,说孩子马上就上班了,你不要着急。快到春节时,马书凤给其家带了一小袋面,一壶油,一袋粉条,说是交通局发的福利,过完年就上班了。马书凤还以做生意的名义又借了其5000元钱。之后其丈夫就通过114查出来应局长的电话,应局长说就没有那回事,其怀疑被骗就催马书凤退钱,马书凤先后退了3万元。

3、证人应某某证言证明:其2012年3月到召陵区交通运输局担任局长,不认识马书凤、白某林,也没有用过1346159xxxx这个电话号码。交通局在编人员都是通过区编办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后单位接收,其在担任局长期间没有安排过任何人。

4、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小勇现金捌万元整,月息壹分,事办成,条归还,办不成,本息并还。马书凤,2011年12月25日。

5、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小勇现金贰万伍仟元整,马书凤,2013年8月18日。

三、2011年底,被告人马书凤以为被害人丁某民儿子安排到召陵区交通局工作为由,诈骗丁某民15万元。

1、被告人马书凤供述:其给曹某堂说小孩可以顶替一个叫李某的指标去召陵区交通局上班,曹某堂给了13万元,后来又给了2万元,一共是15万元,钱自己做粮食生意赔了。

2、被害人丁某民陈述:2012年初,其姑丁某枝说马书凤有关系,13万元能把小孩安排到召陵区交通局工作,其就和丈夫曹某堂找到马书凤,马书凤说可以顶李某编制上班,其给马书凤13万元,马书凤打收到条,之后拖到2012年10月份,一个自称白某林的打电话说工作快安排好了,正在审核毕业证。2012年底过年时,马书凤送来1袋10斤的米、10斤面和一壶10斤的金龙鱼油说交通局发的年货,之后马书凤一直找理由说快上班了,到2013年7月22日下午2点多,白某林打电话说明天就让其儿子上班,还需要再交2万元,其又借了2万元钱给马书凤,马书凤打了个收到条,之后也没上班。后来其到马书凤家时遇到好几波去马书凤家要钱的,有一户说的也是顶李某的名安排到交通局,其才知道被骗了。

3、书证收条2张内容为:今收到丁某民现金13万元整,马书凤,2012年元月11号。收红伟家长现金2万元整,马书凤,2013年7月22号。

四、2012年4月份,被告人马书凤以为被害人丁某枝女儿安排到市工商局工作为由,诈骗丁某枝16万元。

1、被告人马书凤当庭供述对收到丁某枝16万元顶替其亲家母儿子戴某华安排到市工商局工作的事实供认不讳,提出钱做粮食生意赔了。

2、被害人丁某枝陈述:2012年,马书凤说她亲家母家的儿子戴某华本来被安排到市工商局上班,后来不去了,这个指标可以10万元让给我。2012年4月19日,给了马书凤8万元现金。7月份,马书凤说指标是她学生郭某萍跑下来的,还得再出10万元就可以马上去上班了,其没有这么多钱,先给了马书凤6万元,马书凤写了一张收到条。后来女儿一直没有上班,马书凤就说等新局长到任后上班,最后马书凤说开始要的10万元只给了8万,2万是她先垫的,就又给了马书凤2万元。到后来找马书凤时,发现还有好多人也是因为让马书凤给安排工作被骗了钱,其就报案了。

3、书证收条1张内容为:今收到桂枝嫂现金16万元整,马书凤,2012年7月9号。

五、2011年元月份至2013年7月,被告人马书凤以为被害人华某平儿子安排到漯河一高工作为由,诈骗华某平12.8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