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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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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9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军,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9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军,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军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国军在中国银行镜水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59********的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0000元。2013年10月、12月,被告人李国军在无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仍二次申请将该卡的信用额度临时调高到65000元,并使用该卡大量透支取现、消费。被告人李国军逾期未还款,经中国银行镜水支行多次电话催收,2014年2月27日,李国军还款4000元后不再还款。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李国军共透支本金62985元,利息10852.4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国军已全额退回恶意透支金额。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国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国军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焦某某的证言,接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镜水支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中国银行信用卡代码解释、李国军办理信用卡材料、李国军刷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电话催收记录、李国军提高信用卡额度信息的证据材料清单及上述证据,扣押李国军中国银行长城白金信用卡一张的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扣押银行卡账户存入85159.45元的客户回单、扣押银行卡的交易查询单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镜水支行出具的李国军已全额退回恶意透支金额的情况说明,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要求银行协助查询被告人银行卡交易明细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协助查询的结果,被告人李国军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国军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国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国军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国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卡号为6259074123325698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