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和生,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和生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和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朱和生在担任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山东省阳谷县水务局退还给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保证金7.2万元据为己有,后经该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朱和生拒不归还。 案发后,朱和生已将该款退还给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和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和生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调取阳谷县水务局协议书1份、收款凭证1份、退款凭证1份的证据清单,阳谷县水务局出具的履约金已退还被告人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向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7.2万元保证金的请款单、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转款7.2万元的电子转账凭证及记账凭证,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签订的职责协议书,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制定的营销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销售报价与提成管理的通知,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与朱和生不存在经济纠纷的证明材料、2010年朱和生在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任职证明材料、2010年朱和生养老保险支出凭证、2010年朱和生在职工资发放凭证,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李朝政出具的公司销售提成计算标准及相关审批备案程序的证明,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到被告人朱和生退还7.2万元保证金的收到条并表示对被告人谅解,被告人朱和生到案经过,被告人朱和生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朱和生业务提成和相关费用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和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保证金7.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和生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和生当庭认罪,确有悔罪之意,且已退回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和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