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徐俊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1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俊培,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俊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1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俊培,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俊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俊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徐俊培酒后驾驶豫K***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许昌市新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南大门附近时,撞到道路中的隔离墩,造成豫K***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徐俊培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23.193mg,属醉酒驾驶。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徐俊培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俊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俊培的供述,证人郭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车辆撞击部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反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徐俊培的户籍证明,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俊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俊培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俊培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俊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君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