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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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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长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轩长远,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长远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轩长远,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长远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长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轩长远在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情语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张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牌X5L手机(经鉴定,价值1542元)扒窃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轩长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轩长远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轩长远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案发地点的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轩长远实施盗窃时的视频资料,扣押被盗手机清单,发还被盗手机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手机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被告人轩长远的经过材料,被告人轩长远的历史材料、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长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轩长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轩长远能够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酌定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轩长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正勤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