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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关松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0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松帅,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松帅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0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松帅,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松帅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助理检察员温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松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3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关松帅在许昌市延安路农机校家属院,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院内的一辆王野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320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2、2015年4月6日0时许,被告人关松帅在许昌市许继大道许富花园车库后门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550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3、2015年4月6日1时许,被告人关松帅在许昌市解放**家属院*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715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本案三辆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45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松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关松帅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关松帅对作案地点、销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关松帅对同伙苏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对被告人关松帅的人身搜查笔录,扣押作案工具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清单,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动车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案犯苏伟在逃、现被上网追逃的情况说明,抓获被告人关松帅的经过材料,被告人关松帅的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松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松帅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松帅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关松帅能够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酌定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松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开锁工具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正勤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亚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