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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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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建设,男。 辩护人孔令晨,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建设犯危险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建设,男。

辩护人孔令晨,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建设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建设及其辩护人孔令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侯建设酒后驾驶豫KQ***黑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从许昌县尚集镇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滨河路与万通大道交叉口时,撞到路边的变压器,造成豫KQ***车辆和变压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侯建设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228.112mg,属醉酒驾驶。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侯建设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侯建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侯建设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车辆撞击部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抓获被告人侯建设的经过,被告人侯建设的户籍证明,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建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建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侯建设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建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    卫    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刘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君    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