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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小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9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市,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市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9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市,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市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助理检察员温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小市在许昌市南关大街大商新玛特许昌总店二楼服装专柜,盗窃ONLY牌女式上衣1件(经鉴定价值1249元)、太平鸟牌女式短裙1件(经鉴定价值311元)。

2.2015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陈小市伙同其妹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在许昌市南关大街胖东来生活广场一楼大众服饰区,盗窃圣地红坊牌女式上衣1件(经鉴定价值339元)、富驿牌女式上衣1件(经鉴定价值226元)、纯卉牌女式上衣1件(经鉴定价值286元)、虹雨依秀牌女式上衣1件(经鉴定价值236元)、可爱洋服牌女裙1件(经鉴定价值219元)、可爱洋服牌女式毛衣1件(经鉴定价值169元)、可爱洋服牌女式短裙1件(经鉴定价值169元)。

本案被盗服装共计价值3204元,破案后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小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小市的供述,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秦某某、方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张某某的证言,扣押被盗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被害人李培娟、秦凯丽、方新霞被盗物品清单,胖东来生活广场服饰部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系胖东来生活广场销售的证明,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出具的陈某某因本案盗窃行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小市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小市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材料,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小市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小市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