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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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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王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2013年1月2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4月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2013年1月2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4月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4月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到许昌县被害人刘某甲的“室内装饰”店门前,无故用石块砸该门店的卷闸门。被害人刘某甲制止时,被告人张某甲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前来“帮忙”。尔后,被告人王某甲到现场,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害人刘某甲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刘某甲背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到许昌县被害人刘某甲的“室内装饰”店门前,无故用石块砸该门店的卷闸门。被害人刘某甲制止时,被告人张某甲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前来“帮忙”。尔后,被告人王某甲到现场,伙同张某甲对刘某甲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刘某甲背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我来投案自首的。因为和许昌县灵井镇灵北村的刘某甲打架了。

2015年1月12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家喝完酒后来到刘某甲的“室内装饰店”。因为刘某甲开室内装修店争了我的生意,我想找他出出气。于是我先拍了拍刘某甲装修店的卷闸门,店内没有人吱声,于是我就开始砸刘某甲装修店的卷闸门。过一会儿,刘某甲不知道从哪儿过来了,我俩吵了几句后,就打了起来。刘某甲打我,我也用手里拿的白酒瓶朝他头上砸了一下。当时我感觉到吃亏了,于是我就给王某甲打电话,让王某甲过来帮忙。我打完电话没多久,王某甲和几个人一起过来了,他们过去的时候开了一辆白色的轿车。刘某甲一看王某甲他们过去就开始跑,我和王某甲在后面追刘某甲。后来,刘某甲不知道咋摔倒在地上,我跑到刘某甲跟前,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串上的折叠小刀朝刘某甲身上扎了一下,之后我和王某甲过去又朝刘某甲身上踢了几脚。这时候,刘某甲的一个亲戚过来开始劝架,我看见小刀上有血迹,就害怕了。后来我跑到了许禹公路上,把小刀从钥匙串上取下来扔到了许禹公路上,然后我自己从现场跑了。事情大概就是这样,因为当时我喝酒喝多了,很多细节问题记不清楚。

我扎伤刘某甲用的是一把黑色的折叠水果刀,平时就挂在我随身携带的钥匙串上,这把刀身有八厘米左右长,刀刃也有八厘米长。当时我不注意用刀扎住刘某甲身体哪个部位了,事后我才知道扎住他的后背了。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5年1月12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家里,我们村的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当时也在我家。张某甲当时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他在和人家打架了,让我过去看看。接完电话后,我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一起开着张某乙的白色别克轿车过去了。我们过去后,我看见张某甲和刘某甲在一起打架,当时我也没有问张某甲他俩为啥打架。刘某甲看见我们几个过去就开始跑。我跑过去用脚把刘某甲跺倒在地上,张某甲掂了个酒瓶朝刘某甲的身上砸了一下,具体砸住那儿我没有看仔细。之后张某甲又开始打刘某甲,俩人撕扯到一起相互撕打。打了一会后,刘某甲从地上站了起来跑了几步又摔倒在地上,我和张某甲过去又朝刘某甲身上踢了几脚。这时候,有个人过来劝架,张某甲骂了几句后我们几个就走了。我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一起开着张某乙的白色别克轿车走了,张某甲自己走了。

第二天,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昨天晚上他用身上钥匙串上挂的小刀将刘某甲扎伤了,这我才知道刘某甲被张某甲扎伤了,听了张某甲给我这事儿后,我心里很害怕。事后,我们主动赔偿了刘某甲的损失,今天我来你们这里投案自首。

在整个过程中,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他们三人没有参与殴打刘某甲。后来刘某甲被打倒在地上后,我和张某甲过去踢他,他们三人还围过去拉我们俩。

3、证人张某乙证言:2015年1月12日晚7点左右,我和张某丙、张某丁一起在王某甲家中玩。之后,王某甲接了个电话后,说张某甲和人家打架吃亏了,让王某甲过去帮忙打人家,王某甲说让我们跟他一块去。我就开着我的白色别克轿车拉着王某甲、张某丁、张某丙一块儿来到了打架的地方。我们过去把车停在一边,之后陆续下车来到现场,我一看张某甲喝多了,我不想多事儿,就站在一旁,对方是一名30多岁的男子,看见我们几个过来,拔腿就跑。王某甲跑着在后面追这个男子,并把这个男子跺倒在地上。之后张某甲过去用了个酒瓶朝这名男子的头上砸了两下,王某甲又踢了两脚。之后,张某甲开始打这名男子,具体咋打的,因为天黑,我也看不清楚。张某甲打了一会儿后,这名男子又站起来跑了,跑了一段距离后不知道咋又摔倒在地上。之后张某甲和王某甲又过去踢这名男子,我和张某丙、张某丁看到后怕他们俩把人家打死,就过去围过去拦着他们俩。这时候,有个人开了一辆车来到了现场,这个人下车后就开始劝架,因为张某甲喝多了,我们也开始劝张某甲。在劝张某甲的过程中,张某甲又踢对方了一脚。之后,我们把张某甲劝走了,张某甲自己步行沿着许禹公路走了,我和张某丙、张某丁一起开着我的车各自回家了。

第二天,张某甲给我打了个电话,说头天晚上出大事儿了。我问他出啥大事儿了,他说头天晚上他用身上钥匙串上的折叠小刀将那名男子扎伤了,这我才知道张某甲把那名男子扎伤了。事后我听张某甲说扎住了那名男子的后背。我当时只看见那名男子的脸上有血迹,身体其他部位是否受伤了我不清楚。在整个打架的过程中,我和张某丙、张某丁都没有动手。

4、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与张某丙的证言一致,均证明张某甲、王某甲无故殴打刘某甲,致刘某甲受伤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