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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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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泽,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3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泽,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3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20时许,李泽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G6C085摩托车沿山城区奔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奔流街中段,与行人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李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泽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冯某某、孙某某、索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泽亦当庭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谷  堃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申丽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