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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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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金梁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金梁(曾用名崔金良),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金梁(曾用名崔金良),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红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金梁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金梁及其辩护人孙红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08年9月份至2013年2月份,崔金梁利用其担任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达分公司经理,负责主管鹤壁市四达服务中心的职务之便,共分10次收受四达服务中心经理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徐某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与照顾。

(二)2010年2月份至2012年1月份,崔金梁利用其担任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达分公司经理,负责主管鹤壁市四达服务中心的职务之便,分3次收受四达服务中心下属单位四英机械厂厂长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为孙某某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与照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等书证,证人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崔金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崔金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金梁及辩护人孙红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首先,崔金梁收受徐某的20000元现金属人情往来、收受孙某某的6000元现金是年终奖属合法收入,且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故不应当认定受贿犯罪;其次,崔金梁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四英机械厂孙某某60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且主动退赃,一贯表现良好,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崔金梁在任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达分公司经理期间,分管鹤壁市四达服务中心,分别收受了鹤壁市四达服务中心经理徐某10次共计20000元现金,鹤壁市四达服务中心下属企业四英机械厂承包人孙某某的3次共计6000元现金。

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2013年春节崔金梁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了徐某10次共计20000元的红包。在日常工作中给予徐某便利和照顾。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崔金梁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孙某某2000元红包,并在之后的工作中经常帮助四英机械厂解决产品的销售问题。2011年春节前崔金梁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孙某某2000元红包。2012年春节前,崔金梁主动电话邀孙某某来其办公室汇报工作,并收受了孙某某送的2000元现金红包,之后在工作中帮助孙某某解决了鹤煤集团和中泰矿业对四英机械厂的欠款问题。

崔金梁于案发后退赃26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金梁的身份情况。

2.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三份,证实:于2000年7月17日崔金梁任职为四矿副矿长;于2005年11月28日崔金梁任职为鹤煤(集团)公司升达分公司经理;于2013年8月26日崔金梁任职为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副处级调研员,免去鹤煤(集团)公司升达分公司经理的职务。

3.鹤壁煤电办(2005)94号文件,证实: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煤矿与BANPUCHINAPTE.LTD.合资设立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8月29日在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4.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各一份,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崔金梁与崔金良属同一人。

6.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财物品清单二份,证实崔金梁已退还赃款26000元。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崔金梁的供述和辩解:2000年至2007年任鹤壁矿务局四矿总工程师,2007年至2013年8月份在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8年兼任鹤壁升达公司经理,分管鹤壁市升达公司和鹤壁市四达服务中心,2013年8月份至今担任中泰矿业的协理员。

孙某某承包的四英机械厂是四达服务中心的下属单位。2010年至2013年的四年间,孙某某分三次送给我共计6000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某来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一个红色的信封,他走后,我打开信封看到里面有20张百元人民币,共计2000元。第二次是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某来到我的办公室说今年四英机械厂效益好,这点钱是给我的年奖。他走后,我打开信封看到里面有2000元现金。第三次是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让孙某某来汇报工作,孙某某请求我帮助解决鹤煤集团和中泰矿业对四英机械厂的欠款问题。我答应了,并又安排了一些工作。这时孙某某说四英机械厂的工人都有年奖,这点钱你收下吧。他放下一个红色的信封后就走了。我打开信封看见里面有2000元现金。春节过后,我就帮着孙某某催要鹤煤集团和中泰矿业对四英机械厂的欠款。后来因拖欠的货款越来越多,导致四英机械厂经营举步维艰,孙某某又找到我要求解除自己的承包合同,我就出面帮孙某某退出了承包。

徐某任鹤壁四达服务中心经理。2008年中秋节到2013年春节期间徐某分10次共计给我送了20000元现金。第一次是2008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徐某来到我办公室,递给我一个红包,当时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信封里有20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某同样来到我的办公室,简单汇报工作后,就递给我一个红包,我当时也是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里面有2000元现金。其余的8次情况大致相同,分别是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我是徐某的分管领导,在日常工作中我给予了他照顾,如在审批购买车辆时我及时签字,没有刁难过他。

三、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