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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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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5年9月4日出生。2014年8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2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三门

(2015)渑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95年9月4日出生。2014年8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2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其男友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到渑池县城关镇启明路阳光宾馆处以300元的价格向韩某甲贩卖毒品0.36克,交易后二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韩某某所卖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指控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系初犯,请求法庭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其男友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到渑池县城关镇启明路阳光宾馆处以300元的价格向韩某甲贩卖毒品0.36克,交易后二人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韩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150元。经鉴定,韩某某所卖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积极提供张某某的QQ号,为公安机关查明张某某的准确身份提供了线索。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甲的证言,韩某某、韩某甲辨认张立国的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坡头派出所破案报告、证明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书,被告人韩某某户籍信息及渑池县公安局关于韩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韩某某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QQ号,为确定张某某的准确身份提供了线索,属立功表现,且系受指示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某的违法所得1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红伟

审 判 员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