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许刑监字第14号
张书林:
你因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一案,对本院(2014)许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你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你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的事实,有证人张某某、原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判决认定你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