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许刑监字第13号
张某:
你因犯强奸罪一案,对本院(2014)许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二审中被害人和证人未到庭,非法证据未排除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你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上事实有你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可以证明,且你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在案的书证、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关于二审中被害人和证人未到庭的问题,被害人已在一审中出庭陈述有关事实和接受询问,且你在一审中未申请证人出庭,本案也不符合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条件,因此你要求被害人和证人在二审中出庭无法律依据,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本案在一审审理中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二审中也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另外,公诉机关在2014年7月9日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并未作为定案的根据,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