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许刑监字第10号
张香丽: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本院(2014)许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公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一二审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李德安的陈述,证人宋某某、李某甲、白某某、李某乙的证言,李德安损伤程度的法医鉴定意见,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而且有你自己的供述在卷证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你的量刑问题,一二审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