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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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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张玲君、项玉坚、陈晓霞、王莉为原审被告人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犯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许刑监字第11号 张玲君、项玉坚、陈晓霞、王莉: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4)许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的行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许刑监字第11号

张玲君、项玉坚、陈晓霞、王莉: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4)许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在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期间,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伙同江怀彦共同出资,对属于许昌市国有公房管理处所有的A091、A092公房进行翻新加高,以骗取加高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后在2009年7月20日,许昌魏武建设动迁有限公司支付该公房加高部分拆迁补偿款107500元。另查,该公房加高部分为违章建筑,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章建筑在房屋拆迁时应不予以补偿。因此,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