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许刑监字第11号
张玲君、项玉坚、陈晓霞、王莉: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4)许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在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期间,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伙同江怀彦共同出资,对属于许昌市国有公房管理处所有的A091、A092公房进行翻新加高,以骗取加高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后在2009年7月20日,许昌魏武建设动迁有限公司支付该公房加高部分拆迁补偿款107500元。另查,该公房加高部分为违章建筑,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章建筑在房屋拆迁时应不予以补偿。因此,张宏伟、顾达清、施保银、王莉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