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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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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方、张卿杰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方,男。 辩护人贾虎君,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卿杰,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方,男。

辩护人贾虎君,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卿杰,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犯抢夺罪,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助理检察院温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方及其辩护人贾虎君,被告人张卿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至2015年3月28日期间,二被告人至襄城县麦岭街西坡方村等地抢夺项链、耳环、钱包等物品。二被告人抢夺的黄金首饰、手机共价值29998元、抢夺的现金共计2117元,所抢现金二人分肥,所抢黄金首饰销赃后二人分肥。案发后二被告人近亲属已代二人全部退还被害人损失。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犯抢夺罪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上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晓方辩解称: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抢夺项链的鉴定价值有异议。辩护人辩护称:张晓方坦白、认罪、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供十二份谅解书证明以上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卿杰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襄城县麦岭街西坡方村附近,张晓方抢夺被害人郜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千足金、重7.18克,鉴定价值2154元)、装有100余元现金的钱包一个。

2、2014年9月7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襄城县麦岭街永丰超市门口,张晓方抢夺被害人章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千足金、重15.6克,鉴定价值4524元)。

3、2014年9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许昌市南外环与许繁路交叉口老寇庄附近,张晓方抢夺被害人包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千足金、重6.34克,鉴定价值1839元)。

4、2015年2月1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襄城县茨沟乡洛界加油站对面,张晓方抢夺被害人姚某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497元。

5、2015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襄城县库庄镇李树王堂村路口处,张晓方抢夺被害人陈某某的黄金耳环一只(千足金、重2.87克,鉴定价值804元)。

6、2015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襄城县颍阳镇润丰制衣厂大门向西311国道路口处,张晓方抢夺被害人李某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价酷派大神F2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824元)、现金20元。

7、2015年2月1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许昌市南外环三桥的建伟超市门口处,张晓方抢夺被害人李某某金耳环一副(千足金、重6克,鉴定价值1680元)。

8、2015年2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许昌县毛屯刘东西公路至蒋西村路口处,张晓方抢夺被害人王某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800元。

9、2015年3月1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襄城县麦岭镇麦西村东路口处,张晓方抢夺被害人郑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千足金、8.61克,鉴定价值2454元)。

10、2015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襄城县茨沟乡王庄村路口东约200米处,张晓方抢夺被害人李某黄金耳环一副(千足金、重4克,鉴定1140元人民币)。

11、2015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许昌市南外环与许榆路口南约100米处,张晓方抢夺被害人李某某黄金耳环一副(千足金、共重6克,鉴定价值1710元)。

12、2015年3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许昌市许南公路洼孙路口东约100米处,张晓方抢夺被害人张某某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00余元。

13、2015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许昌县蒋李集镇毛屯刘村西边北约50米处,张晓方抢夺被害人陈某某金耳环一副(千足金、共重6克,鉴定价值1692元)。

14、2015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预谋后,由张卿杰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晓方,二人窜至襄城县麦岭镇长途汽车站西侧附近,张晓方抢夺被害人赵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千足金、重36.29克,鉴定价值11177元)。

以上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抢夺的黄金首饰、手机共价值29998元、抢夺的现金共计2117元,所抢现金二人分肥,所抢黄金首饰销赃后二人分肥。案发后,张晓方、张卿杰近亲属已代二人全部退还被害人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的供述,被害人包某某、郜某某、章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王某某、姚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丙、李某、张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晓方对销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孙翠荣对被告人张晓方的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卿杰家进行搜查的笔录及扣押摩托车一辆的清单、照片,被告人张卿杰妻子高新代其退还被害人损失16068元、被告人张晓妻子朱某某代其退还被害人损失16050元的申请书,李某某收到844元、于合民(郑某某家属)收到2454元、陈某某收到804元、郜某某收到2254元,姚某某(姚某某父亲)收到497元、张某某(章某某家属)收到4524元、孟某某(李某女儿)收到1140元,王某某收到800元,孙某某(李某某丈夫)收到1680元、陈某某儿子收到1692元,方某某(赵某某丈夫)收到11177元、李某某收到1710元、张某某收到700元、包某某收到1839元的收到条十四份,谅解书十二份,二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晓方、张卿杰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张晓方既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张卿杰无前科证明材料,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抢夺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