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谭永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54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永生,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永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54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永生,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永生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助理检察员温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谭永生在许昌市东城区新兴路与毓秀路交叉口东南角“北方加油站”,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冰毒一包(称重0.7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二人完成交易后,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芙蓉王”香烟盒内查获冰毒一包(称重0.7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永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永生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出具的对被告人谭永生人身及所驾驶摩托车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扣押深蓝色芙蓉王烟盒(内含疑似毒品物质一包)一个、摩托车一辆、毒资人民币300元、帝豪烟盒一个、红色铁观音茶叶盒一个、疑似毒品物质一包的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上缴毒品单据,被告人谭永生的检测样本呈阳性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王某对被告人谭永生的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被告人谭永生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谭永生的户籍证明及既往犯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许昌市公安局出具的疑似毒品物质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永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永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永生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定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永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启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