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计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计伟,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计伟,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计伟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自机房街一家烤肉店处罚,行驶至许昌市北关大街与健康路交叉口处,与于某某驾驶的豫KQC***号轿车发生追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计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计伟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350.103mg,属醉酒驾驶。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计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计伟供述,证人肖某、王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制作的事故现场笔录,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查获经过,被告人计伟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计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计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