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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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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2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1月28日经焦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2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1月28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助理检察员步磊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6日晚上,姜某(已判决)与邵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指使秦某某(已判决)与对方相约打架,并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锦江现代城的大风炊饭店汇合后等候对方。当日22时许,邵某等人驾车来到夜宴KTV门口,张某某遂伙同秦某某、王某甲等人手持砍刀、洋镐把向对方冲去,邵某等人驾车逃离,因何某某下车解手,未能驾驶自己的北京现代轿车离开,张某某等人遂持砍刀、洋镐把对该车进行打砸(价值6721元),并将车上的冯某、冯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武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被告人张某某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当时只是拿了洋镐把去了现场,并没有参与打砸。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晚,姜某(已判决)与邵某发生口角后,姜某指使秦某某(已判决)与对方相约打架,并纠集王某甲(已判决)、潘某某(已判决)等人找秦某某,秦某某纠集杨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寇某某(已判决)。杨某纠集朱某(已判决),朱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寇某某纠集赵某(已判决),王某乙纠集王某丙(已判决),然后在焦作市锦江现代城的大风炊饭店汇合后,在焦作市民主南路夜宴KTV门口等候对方。22时许,邵某等人驾车来到夜宴KTV门口,张某某手持洋镐把,其他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凶器向对方冲去,邵某等人驾车逃离,因何某某下车解手,未能驾驶自己的红色北京现代轿车离开,张某某手持洋镐把,其他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凶器对该车进行打砸(损失价值6721元),并将车上的冯某某、冯某打伤,后逃离现场。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朱某供述证实:2013年10月底的一天,姜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与他人相约打架,并纠集秦某某、王某乙、杨某、朱某等人,朱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在焦作市锦江现代城二期东门口汇合后,在现场分配工具,朱某手持砍刀,张某某手持洋镐把,其他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工具,在夜宴KTV门口,对一辆红色北京现代轿车进行打砸,并将车上两人打伤,张某某手持洋镐把在车辆尾部打砸车辆后备箱时,洋镐把断了,张某某就把洋镐把扔了。

(2)同案犯赵某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8点多,寇某某接到秦某某的电话,要与他人相约打架,寇某某就纠集赵某,和王某甲、杨某、朱某等人来到锦江现代城东门口,当时在小区门口的还有王某丙、王某乙等人,被告人张某某自己开着轿车也来到现场,在现场分配工具后,赵某手持砍刀,其他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工具,在夜宴KTV门口,对一辆红色北京现代轿车进行打砸,并对车上的两个人进行殴打。打砸过后,他们又来到了集合的地方,赵某听被告人张某某说他刚才拿洋镐把砸车时,把洋镐把都砸折了。

(3)同案犯王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9点多,姜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姜某指使秦某某与对方相约打架,并纠集王某甲、杨某、朱某等人,和赵某、寇某某等人来到锦江现代城东门口,当时在小区门口的还有王某丙、王某乙等人,被告人张某某随后也来到现场,在现场分配工具后,王某甲手持砍刀,张某某和寇某某也手持砍刀,其他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工具,在夜宴KTV门口,对一辆红色北京现代轿车进行打砸,并对车上的两个人进行殴打。

(4)同案犯姜某、秦某某、杨某、王某丙、王某乙、寇某某、潘某某、赵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姜某与邵某发生口角后,姜某指使秦某某与对方相约打架,并纠集王某甲、潘某某等人找秦某某,秦某某纠集杨某、王某乙、寇某某。杨某纠集朱某,寇某某纠集赵某,王某乙纠集王某丙,然后在焦作市锦江现代城的大风炊饭店汇合后,在焦作市民主南路夜宴KTV门口等候对方。22时许,邵某等人驾车来到夜宴KTV门口,秦某某、王某甲等人手持砍刀、洋镐把向对方冲去,邵某等人驾车逃离,因何某某下车解手,未能驾驶自己的红色北京现代轿车离开,秦某某、王某甲等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凶器对该车进行打砸,并将车上的冯某某、冯某打伤,潘某某用脚跺了其中一人。之后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寇某某、赵某、杨某、王某丙、朱某、赵某某等人驾车离开,并将当晚打架的事情告诉了姜某。

(5)证人何某某、冯某某、冯某陈述,证实:在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夜宴门口,因何某某下车解手,未能驾驶自己的北京现代轿车离开,一群男子持砍刀、洋镐把对该车进行打砸,并将车上的冯某、冯某某打伤。

(6)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九点多钟,秦某某让王某丁赶到民主南路锦江现代城门口,王某丁自己开车赶到锦江现代城门口附近时,看见一群人像是在打架,其没有看清是谁,也没有参与打架。

(7)证人武某某证言证实:姜某和邵某发生口角并相互约架的情况。

(8)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证实:多人持砍刀、洋镐把等凶器在夜宴KTV门口聚众斗殴的情况。

(9)证人冯某某和冯某的伤情照片证实:证人冯某某和冯某所受伤害情况。

(10)豫H6****轿车被损坏照片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H6****轿车被损坏情况及该车受损价为6721元。

(1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本次犯罪时系成年人。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整个案件侦破过程,并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3)并有同案犯姜某、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寇某某、赵某、杨某、王某丙、潘某某等人已被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