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重字第1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开月(别名牛保国,绰号老牛),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因盗窃,于199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9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6年5月26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3月18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30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开月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解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秦开月不服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开月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秦开月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作出(2015)焦刑二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解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15年8月13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秦开月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李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开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秦开月窜至焦作市塔北路与影视路丁字口东南角闫河村水井院,趁被害人姬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后备箱袋子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追加指控: 2、2014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秦开月窜至解放西路马涧村口的市粮食局办公室,趁被害人焦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办公桌上黑色背包里的钱包(内有现金2700元)盗走。焦某某发现被盗后乘坐出租车,追上被告人并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被告人秦开月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姬某某、焦某某陈述;被告人秦开月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DNA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开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开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秦开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开月认为:1、对追加起诉书的第2起犯罪事实无异议。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实施该起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9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秦开月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塔北路与影视路丁字口东南角闫河村水井院,趁被害人姬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后备箱袋子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秦开月于2014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早上8时许,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一个人从岗庄租房处出来,步行来到焦作市塔北路与影视路丁字口东南角坡下面的一处盖房子的工地,我想找找在那里干活的木工,我前几天就来过这个地方几回,当时木工不在,房子主人老两口在家里,我就进入家里和他俩说了几句话,说过话后老两口就去一楼的房间内干活了,我就出去门口转了,过了一个小时我准备走的时候,我看到有两辆电动车停在院门口东边,电动车车头朝北,停在西边的那一辆电动车的后备箱没有锁,钥匙还在后备箱上插着,我就想看看后备箱里有没有值钱的东西,有值钱的东西就偷走,我看了看四周没有人,老两口还在房子里干活,我就用电动车后备箱的钥匙打开后备箱,我看见里面放了一个红色的袋子,袋子里面放了一沓钱,我把红色袋子偷出来藏在我的外衣里面,沿院门口的胡同跑了,我跑到塔北路影视路的上坡时,我打开袋子,看到袋子里有一沓一百元面值的整钱,整钱是用土色皮筋捆住的,还放有一些零钱,有十元、二十元面值的,还有一些名片,我当时害怕两口发现钱被盗追上我,我就把整钱拿出来,把袋子和剩下的零钱、名片一起扔到下坡的地方了。偷来的这沓钱应该比3000元多一点,钱被我吃喝、还账、给工人开资花了。 2、被害人姬某某的报案及陈述:2014年9月22日早上7点左右,我丈夫先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塔北路与影视大道交叉口东南侧,桥底下阎河村正在盖的第一家水井院子干活,我后去,我将电动车放在院子门口,院子没有院门,我丈夫的电动车和我的放在一起,都是车头朝北,我早上从家带出来的钱就放在我的电动车后备箱里面,后备箱没有锁,钥匙在上插着,到大概7点半的时候,来到我家院子里面,我在位于院子后面的高处看见进来一个老头在院子里面转悠,我一看认识这个人,他前几天一直来我院子里面转,和给我盖房的工人说话。大概到9点半的时候,这个老头已经不在院子里面了,我从屋子里面出来准备骑电动车去买东西,打开电动车后备箱发现装钱的红色布袋被盗了,钱装在红色的袋子里面。我老公王某甲说他在8点40分还从后备箱拿了纸去上厕所,他说拿纸的时候那个老头还在,等他上完厕所回来,这个老头已经走过了。我回到家后和我老公王某甲商量,从我们早上7点到这个院子里面再到9点30分左右离开这个院子,除了这个老头来过,就没有其他人来过,我们才确定应该是这个老头偷走了我的钱。我通过找到给我干活的工人问出了这个老头外号叫老牛,是获嘉人,电话号码是:131****3548。被盗的3500元钱在红色布袋里装着,100元面值的是32张,这3200元钱是一沓,我用黄色的皮筋捆在一起,还有一些零钱,有十元面值、二十元面值、五元面值的,零钱大概有300元左右,里面还有我的一张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