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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理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HR****的小型汽车沿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丽景苑小区门口,被焦作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酒精度呼吸检测结论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为20140127号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马某的驾驶证查询信息,豫HR****车辆查询信息,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焦作市解放区焦西办事处电翔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315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